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实施细则
(2023年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
目 录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1.2.2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
(1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
(1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
(13)《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6号);
(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15)《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2023〕6号);
(16)《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等。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1.1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1.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1.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5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6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7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8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1.10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1.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2.2.1 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活动,并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
(6)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8)按要求组织图纸会审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10)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2)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确定基桩检测的数量及桩号。
(13)结构实体检验应牵头组织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测。
(14)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5)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2.2 勘察、设计单位。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4)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和设计交底。
(5)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6)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活动。
2.2.3 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不得无故不在岗。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按照工程规模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记录应有双方人员的签字。
(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8)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定;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清退出场时,应经监理见证,退场记录应由施工、监理见证人签字,并留存影像资料。
(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监理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15)按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并严格考核。
(16)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7)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8)应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
(19)应按要求建立试样检测台账;应及时统计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不得抽撤、替换、修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应提供按规定处置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的结论性资料。
(20)施工单位应履行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程序,分包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2.2.4 监理单位。
(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并使用。
(3)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履行验收手续。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具备资格的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要求,并到岗履职。
(5)编制并实施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6)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审,未经审查通过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制止;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8)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9)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1)住宅工程和重点工程应实行结构平行检验。
(12)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3)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14)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5)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2.2.5 检测单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不得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3)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4)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5)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不得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7)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8)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9)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1)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2)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13)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4)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15)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6)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2.3.1 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对于未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6)深基坑、高边坡工程施工前,建设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按监测方案要求实施现场监测。
(7)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9)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3.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勘察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2.3.3 施工单位。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施工过程若有变更,应及时备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领导带班值班符合要求。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
(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符合要求。
(9)按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并严格考核。
(10)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符合要求。
(1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2)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
(13)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符合要求。
(14)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4 监理单位。
(1)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
(2)按规定编制和实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4)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
(5)按规定对现场施工安全实施安全监理。发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6)应按规定编制和实施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必须亲自履行的工作职责授权他人履行。
2.2.5 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2.3.6 监测单位。
(1)按规定进行监测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
(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监测方案的实施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变更重点监测对象,监测方案不满足实际施工需要时应按“编制、审核、审批”流程执行。
(3)监测单位应当按时报送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超过预警值时应立即告知相关单位。
3.1.1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2)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3)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4)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
(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①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阶段难以查清的问题时;
②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③施工中地基土受严重扰动,天然承载力减弱,需进一步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④开挖后发现需要增加地基处理或改变基础型式,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需求时;
⑤施工中出现新的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问题,已有勘察资料不能充分判别新情况时。
(6)进行过施工勘察时,验槽时要结合详勘和施工勘察成果进行。
(7)验槽完毕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或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8)天然地基验槽应检验下列内容:
①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②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
③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
④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
⑤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
(9)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或其他手段作为验槽辅助。
(10)设计文件有明确地基处理要求的,在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槽。
(11)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
(12)对于增强体复合地基,应现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13)对于特殊土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料。
(14)经过地基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和沉降特性,应以处理后的检测报告为准。
(15)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应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后对桩间土进行检验。
(16)对人工挖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17)在试桩或桩基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桩端岩土层的起伏变化及桩周岩土层的分布进行判别。
3.1.2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轻型动力触探应检查下列内容:
①地基持力层的强度和均匀性;
②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硬层;
③浅埋的会影响地基承载力或基础稳定性的古井、墓穴和空洞等。
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应灌砂填实。
(2)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按下表执行。
注:对于设置有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天然地基,轻型动力触探布点间距可根据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布置进行适当调整:在土层分布均匀部位可只在抗拔桩或抗拔锚杆间距中心布点,对土层不太均匀部位以掌握土层不均匀情况为目的,参照上表间距布点。
(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①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②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厚度大于1m时;
③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m时。
3.1.3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1)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2)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3)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 m2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 m2部分每500 m2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4) 施工结束后,素土、灰土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5) 施工结束后,砂和砂石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6) 施工结束后,土工合成材料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7)施工结束后,粉煤灰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8)施工结束后,强夯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
(9)施工结束后,注浆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
(10)施工结束后,预压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
(11)施工结束后,砂石桩复合地基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体密实度等检验。
(12)施工结束后,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
(1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
(14)施工结束后,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
(15)施工结束后,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
(16)施工结束后,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应对桩体质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
3.1.4 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1)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
3.1.5 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承载力验收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①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②施工前未按规范规定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工程;
③施工前进行了单桩静载试验,但施工过程中变更了工艺参数或施工质量出现了异常;
④地基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⑤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⑥施工过程中产生挤土上浮或偏位的群桩。
(2)除上一条规定外的工程桩,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可按下列方式进行验收检测:
①当采用单桩静载试验时,检测数量宜符合上一条的规定;
②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可作为第(1)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其检测数量宜符合第(2)条第②款的规定。
(4)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持力层核验:
①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②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或岩基平板载荷试验,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5)对设计有抗拔或水平力要求的桩基工程,单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采用单桩竖向抗拔或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检测数量应符合第(1)条的规定。
(6)当采用自平衡法检测承载力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或采用静载法检测承载力但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如建筑物有地下室且在地下室开挖后无法进行检测等情况)导致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的,预先选定的受检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3倍,且应在桩基施工结束后随机选择不少于3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其承载力;或随机选择不少于5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钻芯法测定其沉渣厚度并检验桩端持力层。
(7)基桩检测选桩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确定基桩检测的数量及桩号,检测数量及受检桩选择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等有关要来,并形成书面选桩纪要。选桩会议要举牌拍照,照片由建设单位留存备查。开展静载、高应变检测前,检测、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共同确认受检桩号,确保受检桩与选桩纪要以及工程实际一致,并在桩边举牌拍照,照片由检测机构留存备查。
(8)符合JGJ106-2014第3.3.4条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载法,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拟改用非静载法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5个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静载检测岗位证书的桩基检测专家论证其确实无法采用静载法,方可采用其它检测方法,并书面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论证结果。
(9)当桩基检测发现不合格(缺陷)桩后,应先扩大检测查清情况后再确定处理方案,具体如下:
①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
②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
3.1.6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地基处理方法的确定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使用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土质条件、地下水特征、环境情况和对邻近建筑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几种可供考虑的地基处理方案,包括选择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案;
(2)对初步选出的各种地基处理方案,分别从加固原理、适用范围、预期处理效果、耗用材料、施工机械、工期要求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对比,选择最佳的地基处理方法;
(3)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应按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以及该种地基处理方法在本地区使用的成熟程度,在场地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并进行必要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如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查明原因,修改设计参数或调整地基处理方案。
3.1.7 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1)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2)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回填施工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进行上层施工。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标高及压实系数检验。
(4)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地(路)面基础层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场地平整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5)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沿排水沟方向的坡率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土石方工程的标高检查点为每100 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土石方工程的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应全数检查;土石方工程的边坡为每20m取1点,且每边不应少于1点。土石方工程的表面平整度检查点为每100 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
3.2.1 确定细部做法并在技术交底中明确。
(1)钢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不应进行钢筋搭接。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2)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光圆钢筋末端作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3)箍筋、拉钩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做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不于90°,弯折后平直段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②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③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
3.2.2 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
(1)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2)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应清除浮浆、松动石子、软弱混凝土层。
3.2.3 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
(1)预留钢筋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预留插筋的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为5mm;外露长度允许偏差为〔+10,-5〕。
(2)钢筋偏位(柱≤5mm,墙≤3mm);在规范允许范围内不进行处理。
(3)钢筋偏位(柱〔5,25〕,墙〔3,15〕)范围内,且不超出保护层厚度时,按国标图集16G101-1柱、墙钢筋在楼面截面时钢筋弯曲做法,按照1:6的比例在结构面调整钢筋。
(4)钢筋偏位(柱〔25,50〕,墙〔15,30〕)向内偏:如果钢筋位移在25mm到50mm之间向内偏,可直接在楼面上按1:6比例调整钢筋,保证模板支设,同时采取钢筋根部绑扎和点焊钢筋的方法进行加固,加筋需要与打弯的钢筋绑扎搭接在一起。
(5)钢筋偏位(柱>25mm;墙>15mm)向外偏超过保护层:如果钢筋偏位(柱>25mm;墙>15mm),向外偏超过保护层,结构截面不能局部加大处理时可将偏位钢筋打弯锚固,割除长出部分原钢筋,再另植相同钢筋的方法处理。
(6)钢筋偏位(柱>50mm,墙>30mm)向内偏时:如果钢筋偏位(柱>50mm,墙>30mm)以上向内偏,保留偏位原钢筋,另在设计位置用植筋方法处理。植筋的锚固及注胶粘结强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
3.2.4 钢筋加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2.5 倍;
②335MPa级、400MPa 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4 倍;
③500MPa 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 28mm 以下时不应 小于钢筋直径的 6 倍,当直径为 28mm 及以上时不应小 于钢筋直径的 7 倍;
④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
(2)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光圆钢筋末端做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3)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②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③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
3.2.5 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方向位置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管何种代换方式,都要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均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3.2.6 钢筋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构件交接处的钢筋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保证主要受力构件和构件中主要受力方向的钢筋位置。框架节点处梁纵向受力钢筋宜放在柱纵向钢筋内侧;当主次梁底部标高相同时,次梁下部钢筋应放在主梁下部钢筋之上;剪力墙中水平分布钢筋宜放在外侧,并宜在墙端弯折锚固。
3.2.7 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
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并宜采用专用定位件。定位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定位件的数量、间距和固定方式,应能保证钢筋的位置偏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框架梁、柱保护层内,不宜采用金属定位件。
3.2.8 钢筋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
(3)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受拉接头,不宜大于50%;受压接头,可不受限制;
②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当采用机械连接时,不应超过50%。
注:1、头连接区段是指长度为35d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d为相互连接两根钢筋的直径较小值。
2、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为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内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4)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接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接头的横向净间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
②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超过25%;基础筏板,不宜超过50%。
b、柱类构件,不宜超过50%。
c、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
注:1、头连接区段是指长度为1.3倍搭接长度的区段。搭接长度取相互连接两根钢筋中较小直径计算。
2、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为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5)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箍筋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1/4;
②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③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
④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100mm范围内各设置二道箍筋,其间距宜为50mm。
3.2.9 钢筋锚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钢筋的锚固长度根据钢筋的种类及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抗震等级确定。钢筋锚固长度应满足《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 16G101 图集的有关要求。
(2)当钢筋采用机械锚固措施时,钢筋锚固端的加工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钢筋锚固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的有关规定。
3.2.10 箍筋、拉筋弯钩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2)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3)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
3.2.11 悬挑梁、板的钢筋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悬挑梁板的钢筋应与垫块或定位件绑扎固定, 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垫块或定位件及受力钢筋位置,保证钢筋位置准确。
(2)悬挑梁、板钢筋构造应满足《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 16G101 图集的有关要求。
3.2.12 后浇带预留钢筋的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后浇带预留钢筋施工前应检查、处理,符合验收标准。
(2)后浇带马凳等定位件应与主筋连接牢固,防止施工时踩踏变形。
(3)后浇带钢筋绑扎应满足《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16G101 图集的有关要求。
3.2.13 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机械连接接头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20010-2010中受力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的规定,且不得小于15mm,接头之间的横向净距不宜小于25mm。
(2)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测。结构实体检测应包括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
(3)构件中普通钢筋及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构件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d;
②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下表数值的1.4倍;
③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25时,表中保护层厚度数值应增加5mm;
④钢筋混凝土基础宜设置混凝土垫层,基础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垫层 顶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
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小厚度
环境类别 | 板、墙 | 梁、柱 |
一 | 15 | 20 |
二a | 20 | 25 |
二b | 25 | 35 |
三a | 30 | 40 |
三b | 40 | 50 |
3.3.1 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
(1)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模板的接缝应严密;
②模板内不应有杂物、积水或冰雪等;
③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
④用作模板的地坪、胎膜等应平整、清洁,不应有影响构件质量的下沉、裂缝、起砂或起鼓;
(2)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脱模剂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隔离剂的品种和涂刷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隔离剂不得影响结构性能及装饰施工;不得沾污钢筋、预应力筋、预埋件和混凝土接槎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3)雨季施工,应选用具有雨水冲刷性能的模板脱模剂。
3.3.2 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
(1)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表面平整度偏差为5mm,检测方法为2m靠尺和塞尺。
(2)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表面平整度偏差为3mm,检测方法为2m靠尺和塞尺。
(3)组合铝合金模板安装的表面平整度偏差为3mm,检测方法为水准仪或2m靠尺和塞尺。
3.3.3 模板的各连接部位应连接紧密。
3.3.4 竹木模板面不得翘曲、变形、破损。
(1)胶合板模板的胶合层不应脱胶翘角。
(2)胶合板板材表面应平整光滑,具有防水、耐磨、耐酸碱的保护膜,并应有保温性能好、易脱模和可两面使用等特点。
3.3.5 框架梁的支模顺序不得影响梁筋绑扎。
(1)现浇混凝土结构支模应符合施工方案规定。
(2)模板安装时,应与钢筋安装配合进行,梁柱节点的模板宜在钢筋安装后安装。
3.3.6 楼板支撑体系的设计应考虑各种工况的受力情况。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3.3.7 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体系按规定单独设置。
3.3.8 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等过程中严禁加水。
3.3.9 严禁将洒落的砼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3.3.10 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再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或设计规定龄期。
(2)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②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③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④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⑤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3)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氯离子含量、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测,抽测构件在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随机抽取。检测时,应举牌拍照,标明工程名称、抽测内容、构件名称及部位(应注明层数、具体轴线)、参与检测的单位名称(应含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委托检测的,还应包括检测机构)及人员姓名、拍照日期,照片应含所有参与人员,照片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为工程资料留存备查。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4)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
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冬期施工时,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可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照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当等效养护龄期累计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回弹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抽测(参照监督抽测先回弹再取芯验证)。房屋建筑工程每层至少各抽取1个框架柱、节点和框架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个单位工程每一强度等级至少抽取5个主要受力构件(节点)进行混凝土实体强度抽测。
(5)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①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b.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c.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d.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②每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确定。
③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值应除以0.88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符合要求时可判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
(6)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①回弹构件的抽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柱、梁、墙、板,抽取构件最小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并应均匀分布;
b.不宜抽取截面高度小于300mm的梁和边长小于300mm的柱。
回弹构件抽取最小数量
②每个构件应选取不少于5个测区进行回弹检测及回弹值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对单个构件检测的有关规定。楼板构件的回弹宜在板底进行。
③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应将每个构件5个测区中的最小测区平均回弹值进行排序,并在其最小的3个测区各钻取1个芯样。芯样应采用带水冷却装置的薄壁空心钻钻取,其直径宜为100mm,且不宜小于混凝土骨料最大粒径的3倍。
④芯样试件的端部宜采用环氧胶泥或聚合物水泥砂浆补平,也可采用硫黄胶泥修补。加工后芯样试件的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芯样试件的高度与直径之比实测值不应小于0.95,也不应大于1.05;
b.沿芯样高度的任一直径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2mm;
c.芯样试件端面的不平整度在100mm长度内不应大于0.1mm;
d.芯样试件端面与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大于1°;
e.芯样不应有裂缝、缺陷及钢筋等其他杂物。
⑤芯样试件尺寸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游标卡尺在芯样试件中部互相垂直的两个位置测量直径,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芯样试件的直径,精确至0.1mm;
b.应采用钢板尺测量芯样试件的高度,精确至1mm;
c.垂直度应采用游标量角器测量芯样试件两个端线与轴线的夹角,精确至0.1°;
d.平整度应采用钢板尺或角尺紧靠在芯样试件端面上,一面转动钢板尺,一面用塞尺测量钢板尺与芯样试件端面之间的缝隙;也可采用其他专用设备测量。
⑥芯样试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中圆柱体试件的规定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⑦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构件,当符合下列规定时,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可判为合格:
a.三个芯样的抗压强度算术平均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8%;
b.三个芯样抗压强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0%。
3.3.11 墙和板、梁和柱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置梁、板高度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确认,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行浇筑。
(2)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于500mm。
(3)宜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
3.3.12 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或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2)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3.3.13 混凝土构件的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2)现浇结构的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1、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2、H为全高,单位为mm。
3.3.14 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
(1)后浇带的留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后浇带和施工缝的留设及处理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2)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确定。施工缝和后浇带宜留设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或有防水抗渗要求的结构构件,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3)施工缝、后浇带留设界面,应垂直于结构构件和纵向受力钢筋。结构构件厚度或高度较大时,施工缝或后浇带界面宜采用专用材料封挡。
(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设置施工缝时,施工缝留设应规整,并宜垂直于构件表面,必要时可采取增加插筋、事后修凿等技术措施。
(5)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等保护措施。
3.3.15 后浇带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
(1)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后浇带强度等级宜比两侧混凝土提高一级,并宜采用减少收缩的技术措施进行浇筑。
(2)超长结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留设后浇带时,后浇带封闭时间不得少于 14d;
②超长整体基础中调节沉降的后浇带,混凝土封闭时间应通过监测确定,差异沉降应趋于稳定后再封闭后浇带;
③后浇带的封闭时间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3.3.16 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及相关标准。
(2)现场试验人员应掌握相关标准,并经过技术培训、考核。
(3)施工现场配置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台账,按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状态完好。
(4)施工现场试验环境及设施应满足检测试验工作的要求。
(5)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000 m2或造价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可设立现场试验站。现场试验站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现场试验站基本条件
项目 | 基本条件 |
现场试验人员 | 根据工程规模相试验工作的需要配备,宜为1至3人 |
仪器 设备 | 根据试验项目确定。一般应配备:天平、台(案)秤、温度计、湿度计、混凝土振动台、试模、坍落度筒、砂浆稠度仪、钢直(卷)尺、环刀、烘箱等 |
设施 | 工作间(操作间)面积不宜小于15m2,温、湿度应满足有关规定 |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宜设标准养护室,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养护箱或养护池。温、湿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
3.3.17 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
(1)做好试块标识管理。试样标识的内容应根据试样的特性确定,宜包括:编号、代表部位、养护方式、强度等级、制取日期等信息;
(2)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
3.3.18 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养护。
同条件养护试块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采取恰当的保护措施,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3.3.19 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
(1)混凝土强度达到 1.2N/mm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荷载、安装模板及支架。
(2)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3.4.1 焊工应当持证上岗,在其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3.4.2 一、二级焊缝应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验。
(1)设计要求的一、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的无损检测,一、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和检测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二级焊缝检测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工厂制作焊缝按照焊缝长度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小于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探伤;现场安装焊缝应按照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且不应少于3条焊缝。
(2)焊缝内部缺陷的无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超声波检测时,超声波检测设备、工艺要求及缺陷评定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
②当不能采用超声波探伤或对超声波检测结果有疑义时,可采用射线检测验证,射线检测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 射线检测第1部分:X和伽玛射线的胶片技术》GB/T3323.1或《焊缝无损检测射线检测第2部分:使用数字化探测器的X和伽玛射线技术》GB/T3323.2的规定,缺陷评定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
③焊接球节点网架、螺栓球节点网架及圆管T、K、Y节点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方法及缺陷分级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4.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含涂层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2)涂层摩擦面钢材表面处理应达到,涂层最小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在终拧完成1h后、48h内进行终拧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GB 50205-2020附录B的规定。
(4)对于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板手拧掉梅花头者外,螺栓尾部梅花头拧断为终拧结束。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做标记,且按GB 50205-2020第6.3.3条的规定进行终拧质量检查。
(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施拧顺序和初拧、终拧扭矩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的规定。
(6)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扣~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7)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摩擦面不应涂漆。
(8)高强度螺栓应能自由穿入螺栓孔,当不能自由穿入时,应用铰刀修正。修孔数量不应超过该节点螺栓数量的25%,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3.4.4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1)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及钢筋的规格、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采用钢管贯通型节点连接时,在核心区内的钢管外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外壁应焊接不少于两道闭合的钢筋环箍,环箍钢筋直径、位置及焊接质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采用钢管柱非贯通型节点连接时,钢板翅片、厚壁连接钢管及加劲肋板的规格、数量、位置与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梁纵向钢筋通过钢管混凝土柱核心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梁的纵向钢筋位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边跨梁的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梁的纵向钢筋宜直接贯通核心区,且连接接头不宜设置在核心区。
(5)通过梁柱节点核心区的梁纵向钢筋的净距不应小于40mm,且不小于混凝土骨料粒径的1.5倍。绕过钢管布置的纵向钢筋的弯折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4.5 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再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或设计规定龄期。
(2)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②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③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④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⑤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3.4.6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防火涂料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规定。每使用100t或不足100t薄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每使用500t或不足500t厚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
3.4.7 薄涂型、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膨胀型(超薄型、薄涂型)防火涂料、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及隔热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耐火极限的要求,且不应小于—200μm。当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涂装时,80%及以上涂层面积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耐火极限的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3.4.8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的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符合设计要求。防腐涂料、涂装遍数、涂装间隔、涂层厚度均应满足设计文件、涂料产品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不应小于150μm,室内不应小于125μm。
3.4.9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多层和高层钢结构主体钢结构整体立面偏移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4.10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测挠度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钢网架、网壳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荷载条件下挠度计算值的1.15倍。
3.5.1 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预制构件进场前,应由构件生产厂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行政文件规定要求对每个构件进行标识。
(2)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的要求,检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b.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
c. 对大型构件及有可靠应用经验的构件,可只进行裂缝宽度、抗裂和挠度检验;
d. 对使用数量较少的构件,当能提供可靠依据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e.对多个工程共同使用的同类型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可共同委托,其结果对多个工程共同有效。
②对于不可单独使用的叠合板预制底板,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叠合梁构件,是否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的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③ 对本条第①、②款之外的其他预制构件,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
④ 本条第①、②、③款规定中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采取下列措施:
a.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应驻厂监督制作生产过程;
b.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预制构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
3.5.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2)预制构件的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3 夹芯外墙板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使用位置及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1)夹心外墙板中内外叶墙板的拉结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金属及非金属材料拉结件均应具有规定的承载力、变形和耐久性能,并应经过试验验证;
② 拉结件应满足夹心外墙板的节能设计要求。
(2)带保温材料的预制构件宜采用水平浇筑方式成型。夹芯保温墙板成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拉结件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②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拉结件位置、保护层厚度,保证拉结件在混凝土中可靠锚固;
③应保证保温材料间拼缝严密或使用粘结材料密封处理;
④在上层混凝土浇筑完成之前,下层混凝土不得初凝。
(3)夹心外墙板中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不宜大于0.040W/(m·K),体积比吸水率不宜大于0.3%,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中B2级的要求。
(4)夹心外墙板宜采用平模工艺生产,生产时应先浇筑外叶墙板混凝土层,再安装保温材料和拉结件,最后浇筑内叶墙板混凝土层;当采用立模工艺生产时,应同步浇筑内外叶墙板混凝土层,并应采取保证保温材料及拉结件位置准确的措施。
(5)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中内外叶墙板间的拉结件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当采用纤维增强塑料(FRP)拉结件时,进场应核查检验报告, 其材料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其耐久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608 的有关规定;
纤维增强塑料(FRP)拉结件材料力学性能指标
项目 | 性能指标 | 检验方法 |
拉伸强度 | ≥700MPa | GB/T 1447 |
弹性模量 | ≥42GPa | GB/T 1447 |
抗剪强度 | ≥30MPa | JC/T 773 |
②当采用不锈钢拉结件时,进场应核查检验报告,其材料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不锈钢拉结件材料力学性能指标
项目 | 性能指标 | 检验方法 |
屈服强度 | ≥380MPa | GB/T 228.1 |
拉伸强度 | ≥500MPa | GB/T 228.1 |
弹性模量 | ≥190GPa | GB/T 228.1 |
抗剪强度 | ≥300MPa | GB/T 6400 |
3.5.4 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面砖与混凝土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和《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的有关规定。
3.5.5 后浇混凝土中钢筋安装、钢筋连接、预埋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应安装牢固。受力钢筋的安装位置、锚固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时,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接头试件应从工程实体中截取。螺纹采用机械连接时,螺纹接头应检验拧紧扭矩值,挤压接头应量测压痕直径,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相关规定。
(3)预埋件的位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其位置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5.6 预制构件的粗糙面或键槽符合设计要求。
预制构件的粗糙面的质量及键槽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5.7 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预制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1)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的预制构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浇混凝土中伸出的钢筋应采用专用模具进行定位,并应采用可靠的固定措施控制连接钢筋的中心位置及外露长度满足设计要求。
②构件安装前应检查预制构件上套筒、预留孔的规格、位置、数量和深度;当套筒、预留孔内有杂物时,应清理干净。
③应检查被连接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和长度。当连接钢筋倾斜时,应进行校直;连接钢筋偏离套筒或孔洞中心线不宜超过3mm。连接钢筋中心位置存在严重偏差影响预制构件安装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制定专项处理方案,严禁随意切割、强行调整定位钢筋。
(2)钢筋机械连接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有关规定。
(3)焊接或螺栓连接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采用焊接连接时,应采取避免损伤已施工完成的结构、预制构件及配件的措施。
3.5.8 后浇筑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1)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再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或设计规定龄期。
(2)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 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②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③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④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⑤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3)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4)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
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冬期施工时,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可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照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5)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①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b.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c.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d.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②每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确定。
③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值应除以0.88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符合要求时可判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
(6)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①回弹构件的抽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柱、梁、墙、板,抽取构件最小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并应均匀分布;
b.不宜抽取截面高度小于300mm的梁和边长小于300mm的柱。
回弹构件抽取最小数量
②每个构件应选取不少于5个测区进行回弹检测及回弹值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对单个构件检测的有关规定。楼板构件的回弹宜在板底进行。
③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应将每个构件5个测区中的最小测区平均回弹值进行排序,并在其最小的3个测区各钻取1个芯样。芯样应采用带水冷却装置的薄壁空心钻钻取,其直径宜为100mm,且不宜小于混凝土骨料最大粒径的3倍。
④芯样试件的端部宜采用环氧胶泥或聚合物水泥砂浆补平,也可采用硫黄胶泥修补。加工后芯样试件的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芯样试件的高度与直径之比实测值不应小于0.95,也不应大于1.05;
b.沿芯样高度的任一直径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2mm;
c.芯样试件端面的不平整度在100mm长度内不应大于0.1mm;
d.芯样试件端面与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大于1°;
e.芯样不应有裂缝、缺陷及钢筋等其他杂物。
⑤芯样试件尺寸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游标卡尺在芯样试件中部互相垂直的两个位置测量直径,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芯样试件的直径,精确至0.1mm;
b.应采用钢板尺测量芯样试件的高度,精确至1mm;
c.垂直度应采用游标量角器测量芯样试件两个端线与轴线的夹角,精确至0.1°;
d.平整度应采用钢板尺或角尺紧靠在芯样试件端面上,一面转动钢板尺,一面用塞尺测量钢板尺与芯样试件端面之间的缝隙;也可采用其他专用设备测量。
⑥芯样试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中圆柱体试件的规定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⑦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构件,当符合下列规定时,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可判为合格:
a.三个芯样的抗压强度算术平均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8%;
b.三个芯样抗压强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0%。
3.5.9 钢筋灌浆套筒、灌浆套筒接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采用的套筒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JG/T 398的规定。
(2)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采用的灌浆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JG/T 408的规定。
(3)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应按检验批划分要求及时灌浆,灌浆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有关规定。
3.5.10 钢筋连接套筒、浆锚搭接的灌浆应饱满。
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浆锚搭接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所有出口均应出浆。
3.5.11 预制构件连接接缝处防水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1)外墙板接缝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水施工前,应将板缝空腔清理干净;
②应按设计要求填塞背衬材料;
③密封材料嵌填应饱满、密实、均匀、顺直、表面平滑,其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外墙板接缝的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按批检验。每1000m2外墙(含窗)面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一处,抽查部位应为相邻两层4块墙板形成的水平和竖向十字接缝区域,面积不得少于10m2。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淋水试验报告。
3.5.12 预制构件的安装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5.13 后浇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下表确定。
(2)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或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3)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4)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5)现浇结构的位置和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①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②H为全高,单位为mm。
(6)现浇设备基础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和设备安装的要求。其位置和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①检查坐标、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偏差的较大值。②h为预埋地脚螺栓孔孔深,单位为mm。
3.6.1 砌块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6.2 砌筑砂浆的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2)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3)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②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4)对新建砌体结构,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检测砌筑砂浆强度、块材强度或砌体的抗压、抗剪强度:
①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数量不足;
②对块材或砂浆试块的检验结果有怀疑或争议;
③砂浆试块强度的检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
④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进一步分析砂浆、块材或砌体的强度;
⑤发生工程事故,需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3.6.3 严格按规定留置砂浆试块,做好标识。
(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2)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3)做好试块标识管理。试样标识的内容应根据试样的特性确定,宜包括:编号、代表部位、强度等级、制取日期等信息;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
3.6.4 墙体转角处、纵横交接处应同时咬槎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符合规范要求。
(1)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2)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3)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且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应放置2Φ6拉结钢筋);
②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③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④末端应有90°弯钩。
3.6.5 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符合规范要求。
(1)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90%。
(2)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3.6.6 构造柱、圈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墙体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凹凸尺寸不宜小于60mm,高度不应超过300mm,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对称砌筑;马牙槎尺寸偏差每一构造柱不应超过2处;
②预留拉结钢筋的规格、尺寸、数量及位置应正确,拉结钢筋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伸入墙内不宜小于600mm,钢筋的竖向移位不应超过100mm,且竖向移位每一构造柱不得超过2处;
③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拉结钢筋。
(3)与构造柱相邻部位砌体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每个马牙槎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凹凸尺寸宜为60mm。砌筑时,砌体与构造柱间应沿墙高每500mm设拉结钢筋,钢筋数量及伸入墙内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4)圈梁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①圈梁宜连续地设在同一水平面上,并形成封闭状;当圈梁被门窗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附加圈梁与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垂直间距的2倍,且不得小于1m;
②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可靠连接。刚弹性和弹性方案房屋,圈梁应与屋架、大梁等构件可靠连接;
③混凝土圈梁的宽度宜与墙厚相同,当墙厚不小于240mm时,其宽度不宜小于墙厚的2/3。圈梁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数量不应少于4根,直径不应小于10mm,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按受拉钢筋考虑,箍筋间距不应大于300mm;
④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面积另行增配。
(5)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盖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当层数超过5层时,除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一道圈梁外,可隔层设置圈梁,并应与楼(屋)面板一起现浇。未设置圈梁的楼面板嵌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并沿墙长配置不少于2根直径为10mm的纵向钢筋。
3.7.1 严禁在防水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当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3.7.2 防水混凝土的节点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施工缝用止水带、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和预埋注浆管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墙体水平施工缝应留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拱、板与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拱、板与墙交接处以下150mm~300mm处;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
(2)变形缝用止水带、填缝材料和密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中埋式止水带的接缝应设在边墙较高位置上,不得设在结构转角处;接头宜采用热压焊接,接缝应平整、牢固,不得有裂口和脱胶现象。外贴式止水带在变形缝与施工缝相交部位宜采用十字配件;外贴式止水带在变形缝转角部位宜采用直角配件。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固定应牢靠,并与固定止水带的基层密贴,不得出现空鼓、翘边等现象。
(3)后浇带用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预埋注浆管、外贴式止水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补偿收缩混凝土的原材料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穿墙管用遇水膨胀止水条和密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固定式穿墙管应加焊止水环或环绕遇水膨胀止水圈,并作好防腐处理;穿墙管应在主体结构迎水面预留凹槽,槽内应用密封材料嵌填密实。套管式穿墙管的套管与止水环及翼环应连续满焊,并作好防腐处理;套管内表面应清理干净,穿墙管与套管之间应用密封材料和橡胶密封圈进行密封处理,并采用法兰盘及螺栓进行固定。穿墙盒的封口钢板与混凝土结构墙上预埋的角钢应焊严,并从钢板上的预留浇注孔注入改性沥青密封材料或细石混凝土,封填后将浇注孔口用钢板焊接封闭。
(5)埋设件用密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埋设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0mm;当混凝土厚度小于250mm时,应局部加厚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6)预留通道接头用中埋式止水带、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预埋注浆管、密封材料和可卸式止水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预留通道先浇混凝土结构、中埋式止水带和预埋件应及时保护,预埋件应进行防锈处理。
(7)桩头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和密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桩头混凝土应密实,如发现渗漏水应及时采取封堵措施。桩头顶面和侧面裸露处应涂刷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延伸到结构底板垫层250mm处;桩头四周300mm范围内应抹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过渡层。结构底板防水层应做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过渡层上并延伸至桩头侧壁,其与桩头侧壁接缝处应采用密封材料嵌填。桩头的受力钢筋根部应采用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8)孔口用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和密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窗井的底部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时,窗井的墙体和底板应作防水处理,并宜与主体结构断开。窗台下部的墙体和底板应做防水层。窗井或窗井的一部分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时,窗井应与主体结构连成整体,其防水层也应连成整体,并应在窗井内设置集水井。窗台下部的墙体和底板应做防水层。窗井内的底板应低于窗下缘300mm。窗井墙高出室外地面不得小于500mm;窗井外地面应做散水,散水与墙面间应采用密封材料嵌填。
(9)坑、池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及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坑、池、储水库内部防水层完成后,应进行蓄水试验。坑、池底板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250mm;当底板的厚度小于250mm时,应采取局部加厚措施,并应使防水层保持连续。
3.7.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3.7.4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
水泥砂浆防水层与基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3.7.5 地下室卷材防水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1)卷材防水层所用卷材及其配套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卷材防水层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贴或焊接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扭曲、折皱、翘边和起泡等缺陷。
(4)采用外防外贴法铺贴卷材防水层时,立面卷材接槎的搭接宽度,高聚物改性沥青类卷材应为150mm,合成高分子类卷材应为100mm,且上层卷材应盖过下层卷材。
(5)侧墙卷材防水层的保护层与防水层应结合紧密,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卷材搭接宽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
3.7.6 地下室涂料防水层的厚度和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1)涂料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
(3)涂料防水层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涂料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涂刷均匀,不得流淌、鼓泡、露槎。
(5) 涂层间夹铺胎体增强材料时,应使防水涂料浸透胎体覆盖完全,不得有胎体外露现象。
(6) 侧墙涂料防水层的保护层与防水层应结合紧密,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7.7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80%以上的检查点(处)应符合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
3.7.8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3.7.9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铺设隔离层时,在管道穿过楼板面四周,防水、防油渗材料应向上铺涂,并超过套管的上口;在靠近柱、墙处,应高出面层200mm~300mm或按设计要求的高度铺涂。阴阳角和管道穿过楼板面的根部应增加铺涂附加防水、防油渗隔离层。
3.7.10 用水空间的墙面的防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浴室墙面的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2000m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盥洗池盆等用水处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1200mm。墙面其他部位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250mm。
3.7.11 屋面防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的周围做密封处理。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备基座下方应做防水附加层,水平延伸出基座范围宜不小于300mm,并浇筑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强度不应低于C25,厚度不应小于50mm。
(2)种植屋面防水层应满足植物耐根穿刺的要求。
(3)防水层遇墙体和出屋面构筑物应上返至屋面完成面以上不少于300mm,在结构预留凹槽内收口,并采用铝合金收口条钢钉固定,凹槽内应填满密封膏,防水层应进行保护。
3.7.12 屋面防水层的厚度、排水坡度和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1)涂膜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
(2)复合防水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屋面找坡应满足设计排水坡度要求,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材料找坡宜为2%;檐沟、天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3.7.13 屋面细部的防水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檐口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檐口部位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檐口800mm范围内的卷材应满粘。
(2)檐沟、天沟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沟内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檐沟、天沟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檐沟防水层应由沟底翻上至外侧顶部,卷材收头应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涂膜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
(3)女儿墙和山墙的压顶向内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压顶内侧下端应做成鹰嘴或滴水槽。女儿墙和山墙的根部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女儿墙和山墙的泛水高度及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女儿墙和山墙的卷材应满粘,卷材收头应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女儿墙和山墙的涂膜应直接涂刷至压顶下,涂膜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
(4)水落口杯上口应设在沟底的最低处;水落口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水落口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水落口杯应安装牢固。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坡度不应小于5%,水落口周围的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水层及附加层伸入水落口杯内不应小于50mm,并应粘结牢固。
(5)变形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变形缝根部应设置混凝土反坎,反坎应与屋面板一同浇筑,浇筑时应预留防水层收口凹槽,凹槽高度应高于建筑完成面300mm以上。反坎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与屋面平接或钝角交接时,反坎宜高于建筑完成面不小于350mm;
B.与坡屋面锐角交接时,反坎宜高于建筑完成面不小于800mm。
②变形缝反坎宽度宜不小于200mm,反坎上宜铺设防水卷材跨越变形缝,并向下至收口凹槽与屋面防水卷材搭接。变形缝内基层应清理干净,缝内可填塞挤塑聚苯乙烯板500mm深,并采用膨胀水泥麻丝嵌缝。变形缝上盖板可采用如下两种做法:
A.做法一:现浇100mm厚C25钢筋混凝土盖板,宽出两侧墙体200mm,盖板上找坡大于5%,盖板与变形缝反坎之间应铺20mm厚挤塑泡沫板做滑动层,盖板上涂刷防水涂料;
B.做法二:金属盖板,其上设置钢台阶进行跨越,防止盖板被踩踏。
(6)伸出屋面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出屋面管道应在屋面板浇筑混凝土时应预先埋入带止水翼的套管,管径小于100mm的套管止水环片净宽不得小于50mm,其余套管的止水环片净宽不得小于100mm,并保证管周混凝土密实。套管应高出屋面完成面300mm以上,套管内径至少宜比管道外径大30mm以上。
②屋面防水层应上反到套管顶部处,套管周边半径不小于300mm和建筑完成面300mm以上的范围内应设置防水附加层;
③管道应位于套管中心,管侧四周填塞宜膨胀水泥麻丝,采用嵌缝密封膏收口。
④保温层、保护层施工完毕后,在出屋面管道和首层钢套管外侧宜安装二层钢套管,内部填充水泥砂浆,外侧应防锈处理,并在根部采用水泥砂浆包墩,高于装饰完成面不小于250mm。套管四周宜用水泥砂浆倒角45°,表面收光。
(7)屋面出入口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屋面垂直出入口防水层收头应压在压顶圈下,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屋面水平出入口防水层收头应压在混凝土踏步下,附加层铺设和护墙应符合设计要求。屋面出入口的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
(8)反梁过水孔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反梁过水孔的孔底标高、孔洞尺寸或预埋管管径,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反梁过水孔的孔洞四周应涂刷防水涂料;预埋管道两端周围与混凝土接触处应留凹槽,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
(9)设施基座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设施基座直接放置在防水层上时,设施基座下部应增设附加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基座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块体材料或细石混凝土保护层。
(10)屋脊处不得有渗漏现象。平脊和斜脊铺设应顺直,应无起伏现象。脊瓦应搭盖正确,间距应均匀,封固应严密。
(11)屋顶窗及其周围不得有渗漏现象。屋顶窗用金属排水板、窗框固定铁脚应与屋面连接牢固。屋顶窗用窗口防水卷材应铺贴平整,粘结应牢固。
3.7.14 外墙节点构造防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外墙砂浆防水层在变形缝、门窗洞口、穿外墙管道和预埋件等部位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防水层施工缝位置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
(2)外墙涂膜防水层在变形缝、门窗洞口、穿外墙管道、预埋件等部位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外墙透气膜防水层在变形缝、门窗洞口、穿外墙管道和预埋件等部位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外墙线条上口阴角部位应做防水处理。
3.7.15 外窗与外墙的连接处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18层及以上住宅宜采用全混凝土外墙。
(2)门窗框与墙体间的缝隙宜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或发泡聚氨酯填充;外墙防水层应延伸至门窗框,防水层与门窗框间应预留凹槽,并应嵌填密封材料;门窗上楣的外口应做滴水线;外窗台应设置不小于5%的外排水坡度
(3)雨篷应设置不应小于1%的外排水坡度,外口下沿应做滴水线;雨篷与外墙交接处的防水层应连续;雨篷防水层应沿外口下翻至滴水线。
(4)阳台应向水落口设置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水落口周边应留槽嵌填密封材料。阳台外口下沿应做滴水线。
(5)变形缝部位应增设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附加层,卷材两端应满粘于墙体,满粘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m,并应钉压固定;卷材收头应用密封材料密封。
(6)穿过外墙的管道宜采用套管,套管应内高外低,高差宜为10mm-20mm,套管周边应作防水密封处理。
(7)女儿墙压顶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金属压顶,压顶应向内找坡,坡度不应小于5%。当采用混凝土压顶时,外墙防水层应延伸至压顶内侧的滴水线部位;当采用金属压顶时,外墙防水层应做到压顶的顶部,金属压顶应采用专用金属配件固定。
(8)外墙预埋件四周应用密封材料封闭严密,密封材料与防水层应连续。
3.7.16砌体外墙
(1)外墙填充墙砌体工程不得采用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砂浆防水层宜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2)砌体外墙顶砖宜采用斜砖楔紧,防止墙面出现裂缝造成渗漏。
(3)砌体外墙空调洞宜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整体砌筑于外墙内,内嵌预埋套管,套管外低内高。
(4)外墙窗应设置窗台板,高度可为120mm,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内配 2Φ10 纵筋和Φ6@200分布筋,两端伸入墙体不小于300mm。
(5)外墙砌筑墙体底部宜设置混凝土反坎,高度宜超过完成面200mm以上。
(6)下列部位抹灰时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同材料基体结合和暗埋管线孔槽处宜铺设钢丝网,每侧铺设宽度应不少于100mm;
②外墙找平抹灰时宜满挂钢丝网。
3.8.1 外墙外保温与墙体基层的粘结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空鼓、剥落或脱落、开裂等破坏,不得产生裂缝出现渗水;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MPa)
(2)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胶粘剂与保温板的粘结在原强度、浸水48h且干燥7d后的耐水强度条件下发生破坏时,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板内。
(3)抹面胶浆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抹面胶浆与保温材料的粘接在原强度、浸水48h且干燥7d后的耐水强度条件下发生破坏时,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材料内。
(4)粘贴保温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现场检验保温板与基层墙体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0MPa,且应为保温板破坏。
(5)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保温系统现场检验系统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06MPa,胶粉聚苯颗粒浆料贴砌EPS板外保温系统现场检验系统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0MPa,且破坏部位不得位于各层界面。
(6)EPS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现场检验EPS板与基层墙体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0MPa,且应为EPS板破坏。
(7)现场喷涂硬泡聚氨酯外保温系统现场检验保温层与基层墙体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0MPa,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且破坏部位不得位于各层界面。
3.8.2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1)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和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3)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8.3 外门窗安装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
3.8.4 推拉门窗扇安装牢固,并安装防脱落装置。
3.8.5 幕墙的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当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有防松动措施。
3.8.6 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幕墙工程所用粘结材料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相容性、剥离粘结性、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进行检验。
(2)玻璃幕墙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3)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注胶应在洁净的专用注胶室进行,且养护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使用规定。
3.8.7 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1)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①面积大于1.5 m2的窗玻璃;
②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③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天棚;
④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2)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3)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①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②面积大于1.5 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③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4)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8.8 重型灯具等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2)当吊灯自重在3kg及以上时,应先在顶板上安装后置埋件,然后将灯具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严禁安装在木楔、木砖上。
3.8.9 饰面砖粘贴牢固。
(1)内墙饰面砖粘贴应牢固。
(2)外墙饰面砖粘贴应牢固。
3.8.10 饰面板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石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检验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板安装应牢固。
(2)陶瓷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陶瓷板安装应牢固。
(3)木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板安装应牢固。
(4)金属板安装工程的龙骨、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板安装应牢固。
(5)塑料板安装工程的龙骨和连接件的材质、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塑料板安装应牢固。
3.8.11 护栏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4)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应牢固。
3.9.1 管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给水排水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必须符合设计和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2)室内给水管道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MPa。
(3)生活给水、热水系统及游泳池循环给水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5)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6)重力排水管道的敷设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7)建筑中水、雨水回用、海水利用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连接。
3.9.2 地漏水封深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2)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3)当卫生器具、地漏为直通式时,其排水支管应设置存水弯。存水弯组装时应有足够的水封深度,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不得采用活动机械密封代替水封。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3.9.3 PVC管道的阻火圈、伸缩节等附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塑料排水管道应根据其管道的伸缩量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宜设置在汇合配件处。排水横管应设置专用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
(2)当建筑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管径和设置条件以及穿越部位防火等级等要求设置阻火装置。
3.9.4 管道穿越楼板、墙体时的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2)管道穿过楼板时,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或成品止水节;管道穿过墙壁时,宜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
(3)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
(4)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且端面应光滑。
(5)管道的接口不得设置在套管内。
3.9.5 室内、外消火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试验用消火栓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2)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放在箱内的挂钉、托盘或支架上。
(3)箱式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②栓口中心距地面为1.1m,允许偏差±20mm;
③阀门中心距箱侧面为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允许偏差±5mm;
④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
(4)室外消火栓系统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5)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火栓的位置标志应明显,栓口的位置应方便操作。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当采用墙壁式时,如设计未要求,进、出水栓口的中心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10m,其上方应设有防坠落物打击的措施。
(6)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区别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并有分区标志。
(7)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各项安装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栓口安装高度允许偏差为±20mm。
3.9.6 水泵安装牢固,平整度、垂直度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水泵就位前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2)水泵试运转,叶轮与泵壳不应相碰,进、出口部位的阀门应灵活。轴承温升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立式水泵的减振装置不应采用弹簧减振器。
(4)离心式水泵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
离心式水泵 | 立式泵体垂直度(每米) | 0.1 | |
卧式泵体垂直度(每米) | 0.1 | ||
联轴器 同心度 | 轴向倾斜(每米) | 0.8 |
3.9.7 仪表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阀门安装应方便操作。
(1)仪表铭牌和仪表位号标识应齐全、牢固、清晰,在安装和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校准和试验。
(2)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污染和冻结的地方。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门应有不小于8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管段。表外壳距墙表面净距为10~30mm;水表进水口中心标高按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10mm。
(3)管道连接的法兰、焊缝和连接管件以及管道上的仪表、阀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4)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或安装控制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缓冲装置的前面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2.0倍~2.5倍。止回阀或多功能水泵控制阀的安装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在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由控制阀、检测供水压力、流量用的仪表及排水管道组成的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流量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其通水能力应与系统供水能力一致。
3.9.8 生活水箱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水箱的选型和材料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敞口水箱的满水试验需静置24h观察,不渗不漏;密闭水箱(罐)在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4MPa。
(3)水箱支架或底座安装,其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埋设平整牢固。
(4)水箱溢流管和泄放管应设置在排水地点附近但不得与排水管直接连接。
3.9.9 气压给水或稳压系统应设置安全阀。
(1)蒸汽减压阀和管道及设备上安全阀的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系统工作压力进行调试,并做出标志。
(2)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全阀及止回阀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
(3)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水位指示器、压力控制仪表等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10.1 风管加工的强度和严密性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风管加工质量应通过工艺性的检测或验证,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风管在试验压力保持5min及以上时,接缝处应无开裂整体结构应无永久性的变形及损伤。
②矩形金属风管的严密性试验,在工作压力下的风管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下表要求:
风管允许漏风量
风管类别 | 允许漏风量【m3/(h·m2)】 |
低压风管 | Ql≤0.1056P0.65 |
中压风管 | Qm≤0.0352P0.65 |
高压风管 | Ql≤0.0117P0.65 |
注:Ql为低压风管允许漏风量,Qm为中压风管允许漏风量,Qh为高压风管允许漏风量,P为系统风管工作压力(Pa)。
③低压、中压圆形金属与复合材料风管,以及采用非法兰形式的非金属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为矩形金属风管规定值的50%;
④砖、混凝土风道的允许漏风量不应大于矩形金属低压风管规定值的1.5倍。
⑤排烟、除尘、低温送风及变风量空调系统风管的严密性应符合中压风管的规定,N1~N5级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严密性应符合高压风管的规定;
⑥风管系统工作压力绝对值不大于125Pa的微压风管,在外观和制造工艺检验合格的基础上,不应进行漏风量的验证测试;
⑦输送剧毒类化学气体及病毒的实验室通风与空调风管的严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风管或系统风管的强度和严密性测试方法应符合规范要求。
3.10.2 防火风管和排烟风管使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1)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风管的耐火等级、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
(2)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3)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3.10.3 风机盘管和管道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取样复试合格。
(1)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①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噪声及功率;
②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2)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按风机盘管结构形式抽检,同厂家的风机盘管数量在500台及以下时,抽检2台,每增加1000台时应增加抽检1台。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3.10.4 风管系统的支架、吊架、抗震支架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预埋件位置应正确、牢固可靠,埋入部分应去除油污,且不得涂漆。
(2)风管系统支、吊架的形式和规格应按工程实际情况选用。风管直径大于2000mm或边长大于2500mm风管的支吊架的安装要求,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3)支、吊架的设置不应影响阀门、自控机构的正常动作,且不应设置在风口、检查门处。
(4)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其设置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3.10.5 风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按要求设置套管并封堵密实。
(1)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必须设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柔性材料封堵严密。
(2)外保温风管必须穿越封闭的墙体时,应加设套管。
3.10.6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穿越其他管线;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3)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系统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不得设置接口;
(4)室外风管系统的拉索等金属固定件严禁与避雷针或避雷网连接。
3.10.7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3.10.8 水泵、冷却塔的技术参数和产品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水泵、冷却塔的技术参数和产品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与水泵的连接应采用柔性接管,且应为无应力状态,不得有强行扭曲、强制拉伸等现象。
(2)并联水泵的出口管道进入总管应采用顺水流斜向插接的连接形式,夹角不应大于60°。
3.10.9 空调水管道系统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1)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外观检查合格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水压试验。
(2)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冷(热)水、冷却水与蓄能(冷、热)系统的试验压力,当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时,应为1.5倍工作压力,最低不应小于0.6MPa;当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应为工作压力加0.5MPa;
②系统最低点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应稳压l0min,压力下降不应得大于0.02MPa,然后应将系统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外观检查无渗漏为合格。对于大型、高层建筑等垂直位差较大的冷(热)水、冷却水管道系统,当采用分区、分层试压时,在该部位的试验压力下,应稳压l0min,压力不得下降,再将系统压力降至该部位的工作压力,在60min内压力不得下降、外观检查无渗漏为合格;
③各类耐压塑料管的强度试验压力(冷水)应为1.5倍工作压力,且不应小于0.9MPa;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1.15倍的设计工作压力;
④凝结水系统采用通水试验,应以不渗漏,排水畅通为合格。
3.10.10 空调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2)空调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正常运转不应少于8h,除尘系统不应少于2h。
(3)制冷机组的试运转除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机组运转应平稳、应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② 各连接和密封部位不应有松动、漏气、漏油等现象;
③ 吸、排气的压力和温度应在正常工作范围内;
④ 能量调节装置及各保护继电器、安全装置的动作应正确、灵敏、可靠;
⑤ 正常运转不应少于8h。
(4)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系统应在充灌定量制冷剂后,进行系统的试运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系统应能正常输出冷风或热风,在常温条件下可进行冷热的切换与调控;
② 室内机的试运转不应有异常振动与声响,百叶板动作应正常,不应有渗漏水现象,运行噪声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③ 具有可同时供冷、热的系统及室外机,应在满足当季工况运行条件下,实现局部内机反向工况的运行。
(5)空调水系统应排除管道系统中的空气,系统连续运行应正常平稳,水泵的流量、压差和水泵电机的电流不应出现10%以上的波动。
(6)水系统平衡调整后,定流量系统的各空气处理机组的水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为15%;变流量系统的各空气处理机组的水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为10%。
(7)冷水机组的供回水温度和冷却塔的出水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多台制冷机或冷却塔并联运行时,各台制冷机及冷却塔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0%。
(8)系统经过风量平衡调整,各风口及吸风罩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9)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试运行舒适空调与恒温、恒湿空调室内的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及波动范围应符合或优于设计要求。
3.10.11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后的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后的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及与工程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送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②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应在15s内启动与设计要求一致的送风口、送风机,且其联动启动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②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标准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③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④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11.1 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
(1)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采用钢材时均应热镀锌,水平敷设的应采用热镀锌的圆钢和扁钢,垂直敷设的应采用热镀锌的角钢、钢管或圆钢。
(2)镀锌层应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金具配件应齐全,无砂眼;埋入土壤中的热浸镀锌钢材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3μm。
3.11.2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1)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电气装置的接地必须单独与接地母钱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两个以上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3)电气装置应设专用接地螺栓,防松装置应齐全,且有标识,接地线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3.11.3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
(1)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2)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应采用焊接连接,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接地干线与接地干线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3)当连接点埋设地下、墙体内或楼板内时不应采用螺栓连接。
(4)当利用建筑物金属屋面或屋顶上旗杆、栏杆、装饰物、铁塔、女儿墙上的盖板等永久性金属物做接闪器时,其材质及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建筑物金属屋面板间的连接、永久性金属物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应可靠、持久。
(5)防雷引下线的布置、安装数量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接闪器的布置、规格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11.4 电动机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2)需要接地的电器金属外壳、框架必须可靠接地。
3.11.5 母线槽与分支母线槽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
②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③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2)户外安装部分的母线槽金属外壳应与户外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3.11.6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1)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②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采用铜芯跨接线作为保护联结导体进行跨接,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小于4mm2;
③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2)梯架、托盘和槽盒与支架间及与连接板的固定螺栓应紧固无遗漏,螺母应位于梯架、托盘和槽盒外侧;当铝合金梯架、托盘和槽盒与钢支架固定时,应有相互间绝缘的防电化腐蚀措施。
3.11.7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3.11.8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电缆敷设时,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2)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3)电缆的敷设和排列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矿物绝缘电缆敷设在温度变化大的场所、振动场所或穿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采取“S”或“Ω”弯。
3.11.9 灯具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1)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模、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②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2)普通灯具的I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3)专用灯具的I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4)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人行道等人员往来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
②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5)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引入灯具的电源采用导管保护时,应采用塑料导管;
②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的所有金属部件应与保护联结导体可靠连接,并应设置标识。
(6)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安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灯具玻璃罩,应有防止其向下溅落的措施。
3.11.10 配电箱(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箱(柜)的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2)配电箱(柜)安装应牢固可靠,锁紧零件齐全;
(3)箱(柜)内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PE)母排或端子板,N母排或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PE母排或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端子板连接;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子上。
3.12.1 智能化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件必须能承受设备的重量及使用、维修时附加的外力。吊装或壁装设备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3.12.2 大型扬声器系统应单独固定,并应避免扬声器系统工作时引起墙面和吊顶产生共振。
3.12.3 紧急广播系统应按规定检查防火保护措施。
(1)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2)当广播系统具备消防应急广播功能时,应采用阻燃线槽、阻燃线管和阻燃线缆敷设。
(3)火灾隐患地区使用的紧急广播传输线路及其线槽(或线管)应采用阻燃材料。
3.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系统共用一套系统时,广播系统共用的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3.12.5 火灾探测器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或掩盖。
(1)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3)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4)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12.6 消防系统的线槽、导管的防火涂料应涂刷均匀。
(1)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3.12.7 当与电气工程共用线槽时,应与电气工程的导线、电缆有隔离措施。
(1)电力线缆和信号线缆严禁在同一线管内敷设。
(2)消防与非消防系统回路、同一系统不同电压、电流型式的线缆应在不同桥架内敷设,如条件所限共用线槽时,所有绝缘电线和电缆应具有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相同的绝缘等级,分别敷设在以不燃挡板分隔的不同槽孔内,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穿越导管时也不应穿过同一线管。
3.13.1 道路路基填料强度满足规范要求。
(1)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强度应符合表3.13.1规定。
表3.13.1 路基填料的最小强度
填方类型 |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 | 最小强度(CBR%) | |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 其它等级道路 | ||
路床 | 0~30 | 8.0 | 6.0 |
路基 | 30~80 | 5.0 | 4.0 |
80~150 | 4.0 | 3.0 | |
>150 | 3.0 | 2.0 |
(2)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对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作路基填料。
3.13.2 道路各结构层压实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1)土方路基压实应遵循先轻后重,先静后振,先低后高,先慢后快,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以及轮迹重叠等原则。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时进行。如出现回弹应采用翻晒或掺石灰去掉多余水分等方法立即处理。路基每层压实层均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压实度检验,路床应进行弯沉检验。路基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要求。
(2)填石路堤压实密度应符合试验路段确定的施工工艺,沉降差不应大于试验路段确定的沉降差。
(3)基层压实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石灰稳定土,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石灰、粉煤灰稳定钢渣基层及底基层: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或等于97%,底基层大于或等于95%;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或等于95%,底基层大于或等于93%。
②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等于97%;底基层大于等于95%; 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等于95%;底基层大于等于93%。
③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及底基层:基层压实度大于等于97%、底基层压实度大于等于95%。
④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基层不得小于97%,底基层不应小于95%。
⑤沥青混合料(沥青碎石)基层:压实度不得低于95%(马歇尔击实试件密度)。
⑥沥青贯入式基层:压实度不应小于95%。
(4)道路面层压实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应小于96%;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应小于95%。
②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压实度不应小于95%。
③沥青贯入式面层:压实度不应小于95%。
3.13.3 道路基层结构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1)稳定土类基层:基层、底基层试件作7d无侧限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
①集料质量及级配应符合规范规定;
②基层压实度大于等于97%、底基层压实度大于等于95%;
③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3.13.4 道路不同种类面层结构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1)热沥青混合料面层
①道路用沥青的品种、标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应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做进场复验。沥青混合料所选用的粗集料、细集料、矿粉、纤维稳定剂等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规定。进场时应观察、检查进场检验报告。
②沥青混合料品质应符合马歇尔试验配合比技术要求。热拌沥青混合料、热拌改性沥青混合料、SMA混合料,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进场复验,拌合温度、出厂温度应符合规定。进场时应现场检测温度。
③沥青混合料面层原材料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④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应满足压实度、厚度、弯沉值三项技术指标,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压实度不应小于 96%,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应小于 95%。面层厚度及弯沉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⑤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10~-5mm。
⑥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2)水泥混凝土面层
①原材料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②混凝土面层配合比应满足弯拉强度、工作性、耐久性三项技术要求。混凝土路面28d弯拉强度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③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误差为±5mm。
④水泥混凝土面层成活后,应及时养护。可选用保湿法和塑料薄膜覆盖等方法养护。气温较高时,养护不宜少于14d;低温时,养护期不宜少于21d。
3.13.5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1)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预应力筋使用前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不得有弯折,表面不得有裂纹、毛刺、机械损伤、氧化铁锈、油污等。
(3)预应力筋的下料长度应根据构件孔道或台座的长度、锚夹具长度等经过计算确定;预应力筋宜使用砂轮锯或切断机切断,不得采用电弧切割。
(4)预应力筋由多根钢丝或钢绞线组成时,在同束预应力筋内,应采用强度相等的预应力钢材。编束时,应逐根梳理顺直,不扭转,绑扎牢固,每隔1m一道,不得相互缠绞。编束后的钢丝和钢绞线应按编号分类存放。钢丝和钢绞线束移动时支点距离不得大于3m,端部悬出长度不得大于1.5m。
3.13.6 垃圾填埋场站防渗材料类型、厚度、外观、铺设及焊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防渗材料的厚度和外观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JJ113的相关规定。
(2)防渗材料的铺设和焊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HDPE膜铺设规划合理,边坡上的接缝须与坡面的坡向平行,场底横 向接缝须距坡脚大于1.5m。焊接、检测和修补记录标识应明显、清楚,焊缝表面应整齐、美观,不得有裂纹、气孔、漏焊和虚焊。HDPE膜无明显损伤、无褶皱、无隆起、无悬空。搭接良好,搭接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②土工布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边坡上的土工布施工时,应预先将土工布锚固在锚固沟内,铺设方向应与坡面一致;坡面上的接缝应与坡面的坡向平行。场底水平接缝距坡脚应大于1.5m。
③纳基膨润土防水毯GCL应以品字形分布,边坡不应存在水平搭接,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外观有无破损、孔洞等缺陷。
④土工复合排水网的排水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边坡上的土工符合排水网不宜存在水平接缝,排水网芯复合的土工布应全面覆盖网芯。
3.13.7 垃圾填埋场站导气石笼位置、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导气石笼位置、尺寸应复核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DB50869的要求。
(2)石笼导气井(Ф)不应小于600mm,石笼导气井在导气管四周用d=20~80mm级配的碎石等材料填充。导气盲沟断面宽、高均不宜小于1000mm。
(3)导气井宜在填埋库区底部主、次盲沟交汇点取点设置,并应以设置点为基准,沿次盲沟铺设方向,采用等边三角形、正六边形、正方形等形状布置。
3.13.8 垃圾填埋场站导排层厚度、导排渠位置、导排管规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填埋场所在地区年平均降雨量达到800mm时,填埋场场底渗沥液导排层厚度不应小于500mm,其他情况下不应小于300mm;渗沥液导排层与垃圾之间宜设置反滤层。
(2)填埋场防洪系统要求根据填埋场的降雨量、汇水面积、地形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合截洪坝、截洪沟以及跌水和陡坡、集水池、洪水提升泵站、穿坝涵管等构筑物,以有效地达到填埋场防洪目的。
(3)导排管干管外径(dn)不应小于250mm,支管外径(dn)不宜小于200mm。
3.13.9 按规定进行水池满水试验,并形成试验记录。
(1)满水试验合格标准:
①水池渗水量计算应按池壁(不含内隔墙)和池底的浸湿面积计算;
②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池渗水量不得超过2L/(m²·d);砌体结构水池渗水量不得超过3L/(m²·d)。
(2)池内注水:向池内注水应分三次进行,每次注水为设计水深的1/3;对大、中型池体,可先注水至池壁底部施工缝以上,检查底板抗渗质量,无明显渗漏时,再继续注水至第一次注水深度。
(3)蒸发量测定:
①池体有盖时,蒸发量忽略不计;
②池体无盖时,必须进行蒸发量测定;
③每次测定水池中水位时,同时测定水箱中的水位。
(4)渗水量计算:水池渗水量按相关公式计算。
3.13.10 矿山法隧道的开挖和支护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超前支护所用的管棚、超前小导管、超前锚杆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超前支护注浆加固的注浆材料、浆液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终凝后进行注浆效果检查。
(3)开挖断面轮廓线、中线、高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隧道不应欠挖。
(4)开挖基面应无明流水,对基面有渗漏水的情况,应采取凿槽、埋管等方法导引。
3.13.11 盾构法隧道的成型隧道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1)结构表面应无贯穿裂缝、无缺棱掉角,管片接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2)防水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要求。
(3)隧道轴线平面位置和高程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4)衬砌结构严禁侵入建筑限界。
(5)隧道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检验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检验数量 | ||
地铁 隧道 | 市政 隧道 | ||||
衬砌环椭圆度(‰) | ±6 | ±8 | 断面仪、全站仪测量 | 10环 | |
衬砌环内错台(mm) | 10 | 15 | 尺量 | 10环 | 4点/环 |
衬砌环间错台(mm) | 15 | 20 | 尺量 | 10环 | 4点/环 |
3.13.12 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进行补栽。珍贵树种、孤植树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 %。
(2)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
(3)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 95 %以上。
(4)绿地整洁,无杂物,表面平整。
(5) 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4.1.1 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2)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并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时,应采取措施。
(3)基坑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4)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
(5)基坑开挖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土层。
(6)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7)基坑开挖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
4.1.2 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 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的沉降小于设计规定的沉降限值。
(3)若基坑施工过程,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遭受破坏,应停止施工并进行针对性处理措施研讨。
4.1.3 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坑边沿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2)雨期施工时,应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对地势低洼的基坑,应考虑周边汇水区域地面径流向基坑汇水的影响;排水沟、集水井采取防渗措施。
(3)基坑周边地面做硬化或防渗处理。
(4)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有排放系统,不得渗入土体内。
(5)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
4.1.4 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方法或其组合。
(2)当降水会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采用悬挂式帷幕时,应同时采用坑内降水,并宜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坑外回灌措施。
(3)当坑底以下有水头高于坑底的承压水含水层时,各类支护结构应进行承压水作用下的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当不满足突涌稳定性要求时,应对该承压水层采取截水、减压措施。
4.1.5 基坑周边荷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2)施工机械与基坑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3)挖掘装载机基坑工程的安全使用是基坑工程安全的重要环节,应确保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执行,基坑周边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值。
(4)基坑周边1m范围内不宜堆载,3m以内限制堆载,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当支护设计中已计入堆载和车辆运行的,基坑使用中也应严禁超载。
(5)在边坡、壕沟、凹坑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轮胎距沟、坑边缘距离应大于1.5米。
4.1.6 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2)基坑开挖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应明确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和监测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内容。
(3)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①支护结构;
②地下水状况;
③基坑底部及周边上体;
④周边建筑;
⑤周边管线及设施;
⑥周边重要的道路;
⑦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监测的时间间隔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当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
(5)基坑开挖监测工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6)当出现下列危险征兆时应立即报警:
①支护结构位移达到设计规定的位移限值;
②支护结构位移速率增大且不收敛;
③支护结构构件的内力超过其设计值;
④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面的沉降达到设计规定的沉降、倾斜限值;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开裂;
⑤支护结构构件出现影响整体结构安全性的损坏;
⑥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⑦开挖面出现隆起现象;
⑧基坑出现流土、管涌现象。
4.1.7 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基坑内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扶手栏轩,扶手栏杆高1.2米并在0.6米处设置一道横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
(2)设置紧急逃生通道,一般基坑单侧设置不少于1个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设置间隔不宜超过50m,且不得少于2个;深基坑四周每一边,应设置不少于 2 个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不应在侧壁上掏坑攀登,设置的坡道或爬梯不应影响或破坏基坑支护系统安全。
(3)开挖深度超过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4.1.8 基坑坡顶地面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
(1)基坑监测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①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②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 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③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化、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④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⑤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在裂缝、泄漏等。
(2)基坑坡顶及周边建筑物变形,应查明原因并制定针对性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4.2.1 在建设场区内,对可能因施工或其他因素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应采取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安全使用的滑坡与崩塌,应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
4.2.2 位于边坡塌滑区域的建(构)筑物在施工与使用期间,应对坡顶位移、地表裂缝、建(构) 筑物沉降变形进行监测。永久性边坡工程竣工后的监测时间不应少于2年。
4.2.3 边坡岩土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开挖时,应由上往下依次进行;边坡开挖严禁下部掏挖、无序开挖作业;未经设计确认严禁大面积开挖、爆破作业。
(2)土质边坡开挖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坡面及坡脚不得积水。
(3)岩质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
(4)边坡开挖后应及时进行防护处理,并应采取封闭措施或进行支挡结构施工。
(5)坡肩及边坡稳定影响范围内的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的荷载限值。
4.2.4 挡墙支护施工时应设置排水系统;挡墙的换填地基应分层铺筑、夯实。
4.2.5 锚杆(索)施工时,不得损害支挡结构及构件以及邻近建(构)筑物地基基础。
4.2.6 喷锚支护施工的坡体泄水孔及截水、排水沟的设置应采取防渗措施。锚杆张拉和锁定合格后,对永久锚杆的锚头应进行密封和防腐处理。
4.2.7 抗滑桩应从滑坡两端向主轴方向分段间隔跳桩施工。桩纵筋的接头不得设在土岩分界处和滑动面处,桩身混凝土应连续灌注。
4.2.8 多年冻土地区及季节冻土地区的边坡应采取防止融化期失稳措施。
4.2.9 边坡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挡土墙时,应对挡土墙埋置深度、墙身材料强度、墙后回填土分层压实系数进行检验。
(2)抗滑桩、排桩式锚杆挡墙的桩基,应进行成桩质量和桩身强度检验。
(3)喷锚支护锚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喷射混凝土强度检验。
4.3.1 一般规定
(1)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脚手架底部立杆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与相邻立杆连接稳固。
(2)连墙件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连墙件应采用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构造,并应与建筑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
②连墙点的水平间距不得超过3跨,竖向间距不得超过3步,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应超过2步;
③在架体的转角处、开口型作业脚手架端部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3)步距、跨距搭设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剪刀撑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在作业脚手架的纵向外侧立面上应设置竖向剪刀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道剪刀撑的宽度应为4跨-6跨,且不应小于6m,也不应大于9m;剪刀撑斜杆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
b、搭设高度在24m以下时,应在架体两端、转角及中间每隔不超过15m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由底至顶连续设置;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上时,应在全外侧立面上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c、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全外侧立面上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②当采用竖向斜撑杆、竖向交叉拉杆替代作业脚手架竖向剪刀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作业脚手架的端部、转角处应各设置一道;
b、搭设高度在24m以下时,应每隔5跨-7跨设置一道;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上时,应每隔1跨-3跨设置一道,相邻竖向斜撑杆应朝向对称呈八字形设置;
c、每道竖向斜撑杆、竖向交叉拉杆应在作业脚手架外侧相邻纵向立杆间由底至顶按步连续设置。
(5)架体基础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应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②压实填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地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相关规定;灰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的相关规定。
③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
④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
(6)架体材料和构配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
①脚手架所用钢管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普通钢管,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钢管外径、壁厚、外形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管外径、壁厚、外形允许偏差表
②脚手架所使用的型钢、钢板、圆钢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聚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
③铸铁或铸钢制作的构配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锻铸铁件》GB/T 9440中KTH-330-08或《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 11352 中ZG270-500的规定。
④脚手板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和重复使用要求,钢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冲压钢板脚手板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5mm,板面冲孔内切圆直径应小于25mm。
⑤底座和托座应经设计计算后加工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底座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托座U形钢板厚度不得小于 5mm,钢板与螺杆应采用环焊,焊缝高度不应小于钢板厚度,并宜设置加劲板;
b、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螺杆插入脚手架立杆钢管的配合公差应小于2.5mm;
c、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螺杆与可调螺母啮合的承载力应高于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承载力,应通过计算确定螺杆与调节螺母啮合的齿数,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
⑥脚手架挂扣式连接、承插式连接的连接件应有防止退出或防止脱落的措施。
⑦周转使用的脚手架件、构配件应制定维修检验标准每使用一个安装拆除周期后,应及时检查、分类、维护、保养对不合格品应及时报废。
⑧脚手架构配件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且可重复使用。构配件出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杆件、构配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得使用带有裂纹、折痕、表面明显凹陷、严重锈蚀的钢管;
b、铸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砂眼、气孔、裂纹、浇冒口残余等缺陷,表面粘砂应清除干净;
c、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明显变形、氧化皮等缺陷;
d、焊接件的焊缝应饱满,焊渣应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渣、咬肉、裂纹等缺陷。
(7)脚手架上严禁集中荷载
①脚手架作业层上的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②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撑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
③严禁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④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⑤拆除作业时,严禁将大量构配件堆放在外架上。
(8)架体的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单、双排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沿架体外围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应与架体绑扎牢固。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阻燃及抗冲击试验要求。
②作业脚手架临街的外侧立面、转角处应采取硬防护措施,硬防护的高度不应小于1.2m,转角处硬防护的宽度应为作业脚手架宽度。
③作业层的脚手板架体外侧应设挡脚板、防护栏杆,并应在脚手架外侧立面满挂密目式安全网;防护上栏杆宜设置在离作业层高度为1200mm处,防护中栏杆宜设置在离作业层高度为600mm处。
(9)脚手架上脚手板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作业脚手架的作业层上应满铺脚手板,并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方式与水平杆固定。当作业层边缘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层外侧应设置栏杆和挡脚板。
4.3.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支座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附着支撑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a、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b、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c、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d、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
e、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砼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2)防坠落、防倾覆安全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②防倾覆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一个附墙支座上应配置防倾装置;
b、防倾覆装置中必须包括导轨和两个以上与导轨连接的可滑动的导向件;
c、防倾覆导轨的长度不应小于竖向主框架,且必须与竖向主框架可靠连接;
d、在升降工况下,最上和最下两个导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架体高度的1/4或2.8m。
e、应具有防止竖向主框架倾斜的功能;
f、应采用螺栓和附墙支座连接,其装置与导向杆之间的间隙应小于5mm。
③防坠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b、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要重组的手动装置;
c、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制动距离要求;
d、 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e、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f、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mm。
(3)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配备限制荷载或水平高差的同步控制系统。连续式水平支承桁架,应采用限制荷载自控系统;简支静定水平支承桁架,应采用水平高差同步自控系统;当设备受限时,可选择限制荷载自控系统;
②水平高差同步控制系统应具有当水平支承桁架两端高差达到30mm时能自动停机功能;
③限制荷载自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a、当某一机位的荷载超过设计值的15%时,应采用声光形式的自动报警和显示报警机位,当超过30%时,应能使该升降设备自动停机;
b、应具有超载、失载、报警和停机的功能,宜增设记忆和存储功能;
c、应具有本身故障报警功能,并应适应施工现场环境;
d、性能可靠、稳定、控制精度在5%以内。
(4)构造尺寸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有主要承力构件应无明显塑性变形、裂纹、严重锈蚀等缺陷;
b、架体总高度应与施工方案相符,且不应大于所附着建筑物的5倍楼层高;
c、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
d、架体支承跨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米,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5.4m;
e、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2水平支承跨度,并不应大于2m,单跨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4的支承跨度;
f、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
g、相邻提升机位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h、升降和使用工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6.0m且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2/5。
②竖向主框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附着支承结构部位设置与架体高度相等的竖向主框架,竖向主框架应为桁架或钢架结构,其杆件连接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并应与水平支撑桁架和架体构架构成空间几何不可变体系的稳定结构;
b、主框架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c、主框架内侧应设置导轨,主框架与导轨应采用刚性连接;
d、 竖向主框架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5/1000,且不应大于60mm。
e、水平支承桁架架杆件的轴线应相交于节点上,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且应为定型桁架结构。在相邻两榀竖向主框架中间应连续设置。
③架体应在下列部位采取可靠的加强构造措施;
a、架体与附墙支座的连接处;
b、架体上提升机构的设置处;
c、架体上防坠、防倾覆装置的设置处;
d、架体吊拉点设置处;
e、架体平面的转角处;
f、当遇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平台等设施,需断开处。
4.3.3 悬挑式脚手架
(1)型钢锚固段长度及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砼强度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②悬挑梁悬挑长度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1.25倍。
③悬挑梁固定端采用2对以上锚固螺栓固定于混凝土结构梁板上。梁板厚度不小于120mm,当小于120mm时,应采取补强措施。
④型钢悬挑梁脚手架的型钢悬挑梁与结构必须采用螺栓钢压板或角钢压板连接固定。
⑤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支撑点落在外伸阳台上或悬挑板上式,应对外伸阳台或悬挑板进行承载力复核,必要时请原设计单位进行承载力验算。
(2)悬挑钢梁卸荷钢丝绳设置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拉结点设在框架梁上,不得设在悬挑结构上。
②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钢丝绳与建筑拉结的吊环应使用HPB235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mm,吊环预埋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锚固的规定。
③钢丝绳直径不小于14mm,使用绳卡固定时,绳卡数量不小于3个。
④钢丝绳卡之间间距为钢丝绳直径6-7倍,尾部预留不小于100mm钢丝尾绳。
(3)悬挑钢梁的固定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悬挑梁固定端采用2对以上锚固螺栓固定于混凝土结构梁板上。
②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得小于16mm。
③用于锚固的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应采用冷弯成型,u型钢筋拉环、锚固螺栓与型钢间隙应用钢楔或硬木楔楔紧, 当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时,应采用双螺母拧紧。严禁型钢悬挑梁晃动。
④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100mm×10mm(宽×厚);当采用螺栓角钢压板连接时,角钢规格不应小于63mm×63mm×6mm,当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时,应采用双螺母拧紧,严禁型钢悬挑梁晃动。
⑤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20mm,如果楼板的厚度小于120mm,应采取加固措施;混凝土强度不应低C20。
⑥型钢悬挑的锚固段压点应采用不少于2个预埋u型拉环或螺栓固定;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应埋设在梁板下排钢筋的上边,并与结构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底层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架体底层沿建筑结构边缘在悬挑钢梁与悬挑钢梁之间应采取措施封闭。
②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
(5)悬挑钢梁端立杆定位点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mm,定位点宜采用φ25-30的钢管或钢筋与型钢焊接牢固。
4.3.4 高处作业吊篮
(1)各限位装置齐全有效
①吊篮限位装置应动作准确,安全可靠。
②应安装起升限位开关并正确定位。平台在最高位置时自动停止上升;起升运动应在接触终端极限限位开关之前停止。
③应安装下降限位开关并正确定位。平台在最低位置时自动停止下降;如最低位置是地面或安全层面,防撞杆可认为是下降限位开关 。在最低位置 ,平台应在钢丝绳终端极限限位开关接触之前停止。
④应安装终端起升极限限位开关并正确定位。平台在到达工作钢丝绳极限位置之前完全停止。在其触发后,除非合格人员采取纠正操作,平台不能上升与下降。
⑤起升限位开关与终端极限限位开关应有各自独立的控制装置。
(2)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
①吊篮必须安装防坠安全锁,其有效的标定期限不得超过1年。
②使用离心触发式安全锁的吊篮在空中停留作业时,应将安全锁锁定在安全绳上;空中启动吊篮时,应先将吊篮提升使安全绳松弛后再开启安全锁。不得在安全绳受力时强行扳动安全锁开启手柄;不得将安全锁开启手柄固定于开启位置。
③安全锁的配件应完好,齐全,规格和方向标识应清晰可辨。
(3)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 2人。
①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使用双动力吊篮时操作人员不允许单独一人进行作业。
②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不得从建筑物顶部、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出入吊篮。
③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应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4)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高处作业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有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安全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要求,其直径应与安全锁扣的规格相一致;
b、安全绳不得有松散、断股、打结现象;
c、安全绳安装前应逐段检查有无损伤;
d、在安全绳与女儿墙或建筑结构的转角接触处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安全绳磨损断裂;
e、将安全带扣到安全绳上时,应采用专用配套的自锁器或具有相同功能的单向自锁卡扣,自锁器不得反装。
②吊篮操作人员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并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安全带、自锁器和安全大绳。安全大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大绳应基本保持垂直地面,作业人员身后安全带余绳不得超过1m。
(5)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吊篮安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吊篮支架支撑处的结构承载力应经过验算,应能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②当支承悬挂机构前后支撑点的结构强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采取加垫板放大受荷面积或在下层采取支顶措施。
③固定式悬挂支架(指后支架拉结型)拉结点处 的结构应能承受设计拉力;当采用锚固钢筋作为传力结构时,其钢筋直径应大于 16mm;在砼中的锚固长度应符合该结构砼强度等级的要求。
④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外挑檐边缘等非承重结构上。
⑤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⑥特殊悬挂支架应有相应的受力及抗倾覆计算分析和钢丝绳安全系数校核,安装作业前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验算。
⑦在配重悬挂支架外伸距离最大,起升机构极限工作载荷工况时,稳定力矩应大于或等于3倍的倾覆力矩。
⑧女儿墙卡钳的稳定系数应大于或等于3,女儿墙结构应满足卡钳施加的水平力和垂直力。
(6)吊篮配重件重量和数量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用作悬挂装置配重的所有重物应是实心的(每块质量最大25kg)且有永久标记,禁止采用注水或散状物作为配重。如采用混凝土配重,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C25;内部应浇注加强钢筋等,适合长途运输和搬运。
②配重应有质量标记,其数量及质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配重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配重点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代替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4.3.5 操作平台
(1)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²,高度不应超过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超过1.5kN/ m2
②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应连接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大于80mm,行走轮和导向轮 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闸等固定措施。
③操作平台按规范要求进行组装,架体各部件无弯曲、变形,铺板严密。
④操作平台四周设置防护栏杆,1200mm与600mm处各设置一道,并在底部设置180mm挡脚板,设置立网封闭,设置登高扶梯。
⑤操作平台搭设完毕后进行验收,挂设验收合格牌,设置限载标志牌。
⑥移动操作平台在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严禁站人;
⑦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设计计算、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GB25849 和《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检查、维修 和操作》GB/T 27548 的要求。
(2)落地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操作平台临边设置1.2m高防护栏杆,挡脚板,并挂设密目式安全立网。
②操作平台搭设高度不得大于15m,高宽比不得大于3: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2.0kN/m2;当接料平台的施工荷载大于2.0kN/m2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③操作平台应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加设防倾措施,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④用脚手架搭设操作平台时,其立杆间距和步距等结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规定;应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或垫板、纵向与横向扫地杆,并应在外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斜撑。
⑤操作平台应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连墙件,且连墙件间隔不应大于4m,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连墙件应为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件,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
⑥操作平台搭设完毕后进行验收,挂设验收合格牌和限载标志牌。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悬挑式操作平台固定段长度应大于1800mm,水平次梁间距不大于1000mm。均布荷载不应大于5.5KN/㎡,集中荷载不应大于15KN,悬挑梁应锚固固定。
③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规范要求在平台两侧各设置前后两道。反拉钢丝绳应与上层建筑物错层拉结,不得与脚手架相连,遇特殊结构时可同层不同点进行拉结;钢丝绳绳卡不得少于4个,钢丝绳直径根据方案要求确定。
④钢平台两侧必须安装固定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不得少于3道,高度不得低于1500mm,用模板和或白铁皮封闭并刷黄黑漆,并应在平台明显处设置荷载 限定标牌。
⑤钢平台台面、钢平台与建筑结构间铺板应严密、牢固。
⑥操作平台搭设完毕后进行验收,挂设验收合格牌和限载标志牌。
4.4.1 一般规定
(1) 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符合要求。
①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a、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b、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c、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d、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e、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f、未办理产权备案证的。
③必须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租赁合同,应明确合同内甲、乙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a、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b、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c、设备产权备案证;
d、安装资质证书等。
④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建机一体化服务时,应从“建机一体化企业登记系统”选取建机一体化企业自主登记的人员和设备信息。
⑤建机一体化企业出租、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纳入“建机一体化企业登记系统”管理,严禁套用其他企业设备牌证进行出租、安装。
⑥根据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选用规定和施工使用要求确定设备。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符合要求。
①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备从事安装、拆卸业务的相应安装资质等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超越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由建机一体化企业负责承接,不得将“一体化”服务中的安装、拆卸工程委托其他企业完成。
②安装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③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a、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人员;
b、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c、每台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配备不少于 5 名;
d、每台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配备不少于 3 名;
e、每台门式起重机、架桥机安装、拆卸工配备不少于 4 名。
④安装、拆卸作业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交底人、被交底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情况应留存影像资料。
⑤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期间,监理单位应加强安拆过程巡视检查;施工单位应设立警戒区并安排专人监护,机械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安装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管理,并填写监控记录表。
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应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⑦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3)起重机械验收符合要求。
①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检测合格和每次附着锚固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②下列人员应参加建筑起重机械验收:
a、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b、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2)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②施工升降机地基、基础必须满足说明书要求,对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他下部悬空结构上的施工升降机,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基础应有排水设施,表面不应积水。
③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及防台风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④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⑤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基础采用高桩承台、格构式钢柱、 钢平台等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的、附墙杆非原厂生产或附着中心距、附墙间距、附着杆连接方式与使用说明书不一致,且未经原制造厂家确认的、施工现场 4 台(或以上)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覆盖范围内有公共交叉区域群塔作业的、使用屋面吊进行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组织对专项施工方案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专家应从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协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3 名。其计算书、图纸和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应在工地存档,基础预埋件、连接构件设计、制作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⑥建筑起重机械应有防台风专项方案。
(6)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 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
①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②起重机械金属结构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材料、结构形式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性等安全性方面的要求,并符合防火防腐蚀要求。
③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a、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b、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c、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d、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e、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④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螺栓连接部位应采用高强度螺栓,塔吊应≥10.9级,施工电梯≥8.8级。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⑤销轴连接应有可靠的轴向定位,并符合GB5144-2006的要求。
⑥在塔机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应任意改变电路。电器元件的选择应符合工作环境及机构工作级别的要求。
⑦起重机械各机构的构成与布置,均应满足使用需要,保证安全可靠。零部件的选择与计算应符合GB/T3811中的有关规定。
⑧塔机结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标准节、回转支承等部件采用高强度联接螺栓宜使用双螺母防松,且配置双垫圈,垫圈与螺栓强度等级应相匹配,拧紧后螺纹露出螺母不少于3扣;
b、相连接的两标准节各主肢端面接触面积应不小于70%;
c、与回转过渡节相连接的塔顶、平衡臂、起重臂的连接销轴,应采取可靠防转防退措施,且平衡臂、起重臂与回转过渡节的联接不宜使用快装结构;
d、起重臂下弦杆连接销轴严禁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的形式;
e、主要受力构件的连接销轴的类型、配合间隙应满足规范要求;
f、标准节连接螺栓宜从下往上安装。
(7) 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①在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当条件限制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施工升降机及运动部件最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3.1-2的规定。
表4.4.1-2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电路电压(kV) | <1 | 1~10 | 35~110 | 154~220 | 154~330 |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 4 | 6 | 8 | 10 | 15 |
(8)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对安装、拆卸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存档备查。
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资料应存档备查。
③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9)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要求。
①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结合设备检查指派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并应有相应的监督制度、落实措施。
③建筑起重机械的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a、日常保养: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保养应由司机、机组人员实施,应贯穿于整个作业班次,包括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结束后的保养工作。设备存在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专业维修人员维修;
b、定期保养: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保养期限、要求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组织专业维保人员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c、转场维修保养:建筑起重机械每次设备转场时,出租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组织专业维保人员维修保养,宜在建机一体化企业维修 保养基地内进行;经转场保养的建筑起重机械出场时,应恢复、保持其工作性能,并经有关人员验收。
d、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应有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
④台风影响季节及安装在腐蚀、强风区域及老旧的塔机应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自检。
4.4.2 塔式起重机
(1)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①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②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b、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杆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③塔式起重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6m。
④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高度,或两台及以上回转半径重叠的塔式起重机应在最高点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且停机不应影响指示灯的供电。
⑤在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当条件限制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⑥塔机的安装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选择安装位置;不应安装在狭窄的群楼之间等易产生峡谷效应的位置;
b、应保证与周围建(构)筑物、相邻塔机、架空输电线、树木、其它设施等不发生干涉的规定安全距离,确保起重臂能360°范围内自由回转;
c、塔机起重臂覆盖范围有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会展馆、公园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提高防风等级;
d、塔机不宜安装在基坑边坡、高边坡等易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
e、塔身与洞口边缘或障碍物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且应不小于100mm。
⑦塔机在不同风力等级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4级风力以下为安全作业环境,塔式起重机可正常使用;
b、5~6级风力塔式起重机应限制使用;当风速到达9.0m/s及以上时严禁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当风速到达12m/s及以上时为不安全环境,应停止作业;
c、遭遇6级(含)以上阵风且风速到达12m/s时,如正在进行吊运作业,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吊运重物落至最近地面,采取相应安全措 施后撤离;
d、7级以上风力时,严禁一切室外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作业人员一律撤离。
(2)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①安全装置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能切断起升机构在该工况上升方向的电源,但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b、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能切断起升和增大幅度方向的电源,但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定码变幅和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和调整;
c、对变幅速度大于40m/min的小车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
d、小车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变幅小车架下端达最小距离为800mm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应有下降运动;动臂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达最小距离800mm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对没有变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动臂变幅式塔式起重机,还应同时切断向外变幅控制回路电源,但应有下降和向内变幅运动;所有型式塔式起重机,当钢丝绳松弛可能造成卷筒乱绳或反卷时应设置下限位器,在吊钩不能再下降或卷筒上钢丝绳只剩3圈时应能立即停止下降运动;
e、小车变幅式起重机应设置幅度行程限位开关。当小车向塔身方向变幅至距臂架根部挡块200mm时,应能切断变幅机构电源,小车只能向臂端方向运行;当小车向臂端方向变幅至距臂架端部挡块800m时,应能切断变幅机构电源,小车只能向塔身方向运行;
f、动臂变幅式起重机应设置臂架极限位置的限制装置,该装置应能有效防止臂架向后倾翻;
g、变幅小车应设置双向防钢丝绳断绳的装置,且应有效、可靠;
h、变幅小车应设置小车防断轴保护装置,且应有效、可靠。
②安全装置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变幅小车检修挂篮应有支承、定位,挂篮与小车架联接应牢靠;
b、小车行走轮应有轮缘或设有水平导向轮。其与起重臂下弦杆接触应均匀,行走时无异响;
c、回转机构不使用集电器时,应设置正反两个方向的回转限位。当塔式起重机连续旋转大于±540°时,回转限位器应能切断该方向回转机构的电源,仅能向相反方向操作。对有自锁功能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d、塔式起重机的小车变幅轨道每个运行方向均应设置止挡装置和缓冲器;
e、轨道运行式塔式起重机的行走轨道两端均应设置有效、可靠的行程限位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挡架。行程限位开关触块安装位置应正确,应保证限位开关动作后塔式起重机停车时大车端部距缓冲器最小距离和缓冲器距终端挡架最小距离均为1000 mm。终端挡架的高度应大于行走轮的半径;
f、轨道运行式塔式起重机应设置行走清轨板,且与轨道间隙不应大于5mm;
g、轨道运行式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抗风夹轨器。夹轨器不应妨碍行走,并保证在非工作状态下塔式起重机不移动;
h、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顶部不挡风处设置风速仪。当风速超过工作允许风速时,风速仪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报警;
i、塔式起重机应装有声光报警装置。在塔式起重机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装置应能向司机发出断续的声光报警。在塔式起重机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的100%以上时,装置应能向司机发出连续清晰的声光报警,且只有在降低到额定工作能力100%以内时报警才能停止。
(3)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装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①吊钩禁止焊补,其表面不应有裂纹、破口、凹陷、孔穴等缺陷,钩尾和螺纹部分及钩筋处等危险断面应无永久性变形。挂绳处截面磨损量不得超过原高度的10%;心轴磨损量不得超过其直径的5%;开口度增大值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吊钩应有防脱绳保险装置,且应有效、可靠。
②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及穿绕方式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钢丝绳报废必须符合《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的规定。
③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规定。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吊具与索具每6 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应作好记录。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④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新购置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4)按规定在顶升(降节)作业前对相关机构、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①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加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a、顶升系统必须完好;
b、结构件必须完好;
c、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
d、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
e、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
f、顶升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g、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h、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i、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②对于顶升作业,不应降低原塔机滚轮(滑道)间隙的精度、滚轮(滑道)接触重合度、踏步位置精度的级别。
4.4.3 施工升降机
(1)防坠安全装置在标定期限内,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①施工升降机必须安装防坠器安全装置。安装的防坠安全器应在一年有效标定期内。
②防坠安全器在施工升降机的接高和拆卸过程中应仍起作用。
③防坠安全器应防止由于外界物体侵入或因气候条件影响而不能正常工作。任何防坠安全器均不能影响施工升降机的正常运行。
④防坠安全器试验时,吊笼不允许载人。
⑤当吊笼装有两套或多套安全器时,都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
⑥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应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
(2) 按规定制定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驱动齿轮、安全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措施。
①施工升降机在工作或非工作状态均应具有承受各种规定载荷而不倾覆的稳定性。
②标准节上的齿条联接应牢固,相邻两齿条的对接处,沿齿高方向的阶差不应大于0.3mm。沿长度方向的齿距偏差不应大于0.6mm。
③驱动电机应通过不会脱离啮合的直接传动系统与驱动齿轮相连接。
④应采取措施防止异物进入驱动齿轮或防坠安全器齿轮与齿条的啮合区间。
⑤应采取措施保证在各种工况下齿条和所有驱动齿轮、防坠安全器齿轮的正确啮合。这样的措施不应仅仅依靠吊笼导轮或滑靴。正确的啮合应是: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齿轮节圆切线重合或距离不超出模数的1/3。上述方法失效时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齿轮节圆切线的距离不超出模数的2/3。应采取措施保证齿轮与齿条啮合的计算宽度,通常齿条应全宽度参与啮合。在上述方法失效时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有90%的计算宽度的啮合。
⑥齿轮、齿条应无裂纹、断齿。在各种工况下均应正确啮合,齿面侧隙应为0.2mm~0.5mm。啮合接触长度(除曲线式导轨架外)沿齿高不得小于40%,沿齿长不得小于50%。齿厚磨损量不应大于《使用说明书》允许的最大磨损量,且不得小于原齿厚的10%。背轮应贴紧齿条,固定可靠,润滑良好,转动灵活。
(3)附墙架的使用和安装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①附墙架附着点处的建筑结构强度应满足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施工升降机的附墙架形式、附着高度、垂直间距、附着点水平距离、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导轨架自由端高度和导轨架与主体结构间水平距离、附着点处的建筑结构强度等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附墙撑杆平面与附着面的法向夹角不应大于8°。
②当附墙架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另行设计计算。附墙架的设计应满足构件刚度、强度、稳定性等要求,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③层门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a、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层门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层门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对于全高度层门,门下部间隙不应大于50mm;层门不得向吊笼运行通道一侧开启,实体板的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设观察窗,窗的面积不应小于25000mm²。
b、层门的净宽度与吊笼进出口宽度之差不得大于120mm,全高度层门开启后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0m。在特殊情况下,当进入建筑物的入口高度小于2.0m时,则允许降低层门框架高度,但净高度不应小于1.8m。高度降低的层门不应小于1.1m。层门与正常工作的吊笼运动部件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85m;如果施工升降机额定提升速度不大于0.7m/s时,则此安全距离可为0.5m。
c、高度降低的层门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1m的护栏,护栏的中间高度应设横杆,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m。侧面护栏与吊笼的间距应为100mm~200mm,水平滑动层门和垂直滑动层门应在相应的上下边或两侧设置导向装置,其运动应有挡块限位。
④垂直滑动层门至少应有两套独立的悬挂支承系统。层门的平衡重必须有导向装置,并且应有防止其滑出导轨的措施。门与平衡重的重量之差不应超过5kg,应有保护人的手指不被门压伤的措施。
⑤正常工况下,关闭的吊笼门与层门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00mm。装载和卸载时,吊笼门框外缘与登机平台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50mm。层门应与吊笼电气或机械联锁。只有在吊笼底板离某一登机平台的垂直距离±0.25m以内时,该平台的层门方可打开。
⑥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机械传动层门的开、关过程应由吊笼内乘员操作,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对于机械传动的垂直滑动层门,采用手动开门,其所需力大于500N时,可不加机械锁止装置。层门锁止装置应安装牢固,紧固件应有防松装置。锁止装置和紧固件在锁止位置应能承受1kN沿开门方向的力。
⑦层门锁止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位置应设在人员不易碰触之处。层门锁止装置应加防护罩,且维修方便。所有锁止元件的嵌入深度不应少于7mm。
⑧层门门栓宜设置在吊笼门一侧,且层门应处于常闭状态。未经施工升降司机许可,严禁启闭层门
4.5.1按规定对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构配件进行现场检验,扣件抽样复试。
(1)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 的有关规定;
②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③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规范要求;
④钢管应涂有防锈漆。
(2)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本规范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②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规范规定。
(3)扣件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抽样检测;
②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③扣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相关规定。
(4)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C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是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5)可调托撑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②应有质量检验报告,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应符合规定;
③可托撑支托板厚不应小于 5mm,变形不应大于1mm;
④严禁使用有裂缝的支托板、螺母。
4.5.2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模板安装应按设计与施工说明书顺序拼装。木杆、钢管门架等支架立柱不得混用。
(2)竖向模板和支架立柱支承部分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垫板应有足够强度和支承面积,且应中心承载。基土应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应有防水措施;对特别重要的结构程可采用砼、打桩等措施防止支架柱下沉。对冻胀性土应有防冻融措施。
(3)当满堂或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高度超过 8m 时,若地基土达不到承载要求,无法防止立柱下沉,则应先施工地面下的工程,再分层填夯实基土,浇筑地面砼垫层,达到强度后方可支模。
(4)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有效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5)现浇钢筋砼梁、板,当跨度大于 4m 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 1/1000~3/1000。
(6)现浇多层或高层房屋和构筑物,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施工荷载的承载能力, 否则应加设支撑支架;
②上层支架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立柱,并应在立柱底铺设垫板;
③当采用悬臂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必须符合设计构造要求。
(7)模板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 应能可靠承受新浇砼自重和侧压力以及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
(8)拼装高度为 2m 以上的竖向模板,不得站在下层模板上拼装上层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临时固定设施。
4.5.3砼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
(1)砼自吊斗口下落的自由倾落高度不得超过 2m,浇筑高度如超过 3m 时必须采取砼措施,用串桶或溜管等。
(2)浇筑砼时应分段分层连续进行,浇筑层高度应根据砼供应能力,一次浇筑方量,砼初凝时间,结构特点、钢筋疏密综合考虑决定,一般为振捣器作用部分长度的 1.25 倍。
(3)浇筑砼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问歇,其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砼初凝之前,将次层砼浇筑完毕。问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所用水泥品种、气温及砼凝结条件确定,一般超过 2h 应按施工缝处理。(当砼凝结时间小于 2h 时,则应当执行砼的初凝时间)
(4)浇筑砼时应经常观察模板、钢筋、预留孔洞、预埋件和插筋等有无移动、变形或堵塞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应在已浇筑的砼初凝前休整完好。
4.5.4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模板的拆除措施应经技术主管部门或负责人批准,拆除模板的时间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有关规定执行。冬期施工的拆模,应符合专门规定。
(2)当砼未达到规定强度或已达到设计规定强度, 需提前拆模或承受部分超设计荷载时,必须经过计算和技术主管确认其强度能足够承受此荷载后,方可拆除。
(3)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作配筋的结构中,承受砼重量的模板,应在砼达到设计强度的 25%后方可拆除承重模板。当在已拆除模板的结构上加置荷载时,应另行核算。
(4)拆模的顺序和方法应按模板的设计规定进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可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拆下的模板不得抛扔,应按指定地点堆放。
(5)在提前拆除互相搭连并涉及其他后拆模板的支撑时,应补设临时支撑。拆模时,应逐块拆卸,不得成片擬落或拉倒。
(6)拆模如遇中途停歇,应将已拆松动、悬空、浮吊的模板或支架进行临时支撑牢固或相互连接稳固。对活动部件必须一次拆除。
(7)已拆除了模板的结构,应在砼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值后方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若在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需在结构上加置施工荷载时,应另行核算,强度不足时,应加设临时支撑。
4.6.1 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审核、验收手续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3)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师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4)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4.6.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1)电工必须经过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相关责任。
(3)施工现场应制定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
(4)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应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5)用电各项记录应按规定填写,记录应真实有效。
(6)用电档案资料齐全、并应设专人管理。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①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②修改用电设计的资料;
③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④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⑤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⑥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⑦定期检查表;
⑧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4.6.3 施工现场配电系统符合规范要求
(1)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②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③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配电设备、设施合格证书必须保存存档。
4.6.4 配电设备、线路防护设施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1)配电箱等设施应进行防雨、防砸设施配置。
(2)电缆应进行套管、埋地、挂设等措施,防止其遭受破坏。
4.6.5 漏电保护器参数符合规范要求。
(1)现场保留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2)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3)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4)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5)二级分配电箱的漏电开关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为0.1s(电渣压力焊等专用漏保漏电动作参数为50 mA,0.1s)。
(6)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或腐蚀介质场所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4.6.6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6.7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4.6.8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4.6.9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4.7.1 高处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1)安全帽。
①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②现场使用的安全帽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合格产品。
(2)安全网。
①在建工程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②安全网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③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3)安全带。
①现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安全带;
②安全带的系挂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③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
(4)临边防护。
①作业面边沿应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栏杆;
②临边防护栏杆应严密、连续;
③防护设施应达到定型化、工具化。
(5)洞口防护。
①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应有防护措施;
②防护措施、设施应铺设严密,符合规范要求;
③防护设施应达到定型化、工具化;
④电梯井内应每隔二层 (不大于10m) 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6)通道口防护。
①通道口防护应严密、牢固;
②防护棚两侧应设置防护措施;
③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④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通道口防护顶棚应采用双层防护;
⑤防护棚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7)攀登作业。
①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设有可靠的拉撑装置;
③梯子的制作质量和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8)悬空作业。
①悬空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②悬空作业所使用的索具、吊具、料具等设备应为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验收的合格产品。
(9)移动式操作平台。
①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应超过5m;
②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80mm;
③操作平台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组装,铺板应严密;
④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登高扶梯;
⑤操作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10)物料平台。
①物料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②物料平台支撑系统必须与建筑结构进行可靠连接;
③物料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应在平台上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11)悬挑式钢平台。
①悬挑式钢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②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结构上;
③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要求两边各设置前后两道;
④钢平台两侧必须安装固定的防护栏杆,并应在平台上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⑤钢平台台面、钢平台与建筑结构间铺板应严密、牢固。
4.7.2 有限空间防护应符合规范要求。
(1)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
(2)设置持续强制通风设施,通风管道伸延至有限空间底部。
(3)设置隔离区域,保证整个施工期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每个作业者均应使用胸部或全身套具,绳索应从头部往下系在后背中部靠近肩膀水平位置。
(5)配备合格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
4.7.3 大模板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1)吊装大模板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应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施工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2)被吊模板上不得有未固定的零散件。
(3)当风速达到或超过15m/s时,应停止吊装。
(4)应确认大模板固定或放置稳固后方可摘钩。
(5)大模板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当确认模板起吊平衡、吊环及吊索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起吊。
(6)大模板应支撑牢固稳定,支撑点应设在坚固可靠处,不得与作业脚手架拉结。
(7)大模板存放场地应坚实平整,无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存放架上。
(8)当大模板在地面存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时间存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9)当大模板临时存放在施工楼层上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不得沿外墙周边存放,应垂直于外墙存放。
4.7.4 人工挖孔桩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1)作业前,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准确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和有无毒害气体,并记录下列各项:测定日期、测定时间、测定地点、测定方法和仪器、测定时的现场条件、测定次数和测定结果。测定人员和记录人员在准确测定氧含量和无毒害气体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2)作业中
①在作业进行中应佩戴劳保用品,在井口作业的人员系安全带,井底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
②每天对投入的机具做全面检查,确保升降设备安全装置(刹车、吊钩防脱器、断绳保险器及限位装置)齐全有效。
③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④孔底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挂在专用的保险绳上;同时,孔壁配备专用软梯,以便出现意外情况时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井底回到地面。
⑤孔口周边2m范围以内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弃土、存放料具和停放机械设备,孔口高出地面200mm,孔口周围设置1.2m高护栏,
⑥孔底作业人员上下时,必须乘坐专用安全载人吊篮或使用绳梯,不得随意攀抓护壁和乘坐吊通上下,以免造成高处坠落事故。
⑦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⑧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保持有效联络。
⑨孔深超过5m设置半月防护板(网)。
(3)作业后,孔口四周设置护栏,并加板封闭孔口,设置醒目警示标志。
(4)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
(5)作业负责人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密闭空间签署许可,经许可后作业者方可进入密闭空间。
4.8.1 施工围挡。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围墙或围挡,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小于2.5m,一般路段不小于1.8m,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使用材料符合主管部门要求。
4.8.2 出入口。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按规定设置大门、洗车台、沉淀池并配备洗车设备。
4.8.3 主要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地面应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
4.8.4 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
(2)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4)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①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②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③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④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⑤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⑥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⑦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⑧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⑩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⑪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6)施工现场应在安全位置设置临时休息点,施工区域禁止吸烟。
4.8.5 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1)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车辆冲洗等措施,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覆盖、固化或绿化等。
(2)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3)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围护、遮挡、喷雾降尘、降噪等防扬尘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4.9.1 建筑幕墙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安装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应进行严格检查。如电动工具应进行绝缘电压试验,手持玻璃吸盘及玻璃吸盘机应进行吸附重量和吸附持续时间试验。
(2)预埋件处理、焊接阶段,应做到:
①在施工面加设安全绳(钢索),操作人员把安全带系挂在安全绳上,可防人员坠落;
②每2-3层搭设一层安全网,可以把意外坠落的工具零件网住,防止发生物体打击;
③操作中,材料要放到离结构边1米远的地方,操作人员配备工具袋,小型工具随手放入工具袋内,可以有效的防止坠落和物打事故;
④制做接火斗,挂在施工点下面把电焊火花接住,并应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灭火器材,指定专人看火。
(3)安装主龙骨、次龙骨阶段,应在牢固的地方设置安全绳,操作人员把安全带系挂在安全绳上,小型工具随手放入工具袋内,材料不得放在结构边上;
(4)挂装幕墙玻璃板材、窗扇阶段,幕墙玻璃板材的安装方法大多是插挂式、紧压式和单元式。为防止已挂装好而未注胶的玻璃板材发生坠落,应做到:
①插挂式的要插入槽内,使用胶条塞缝,使玻璃板材定位,防止出槽;
②压紧式的要将板材压紧;
③单元式的要固定牢固;
④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注胶,最好挂一层注一层。
4.9.2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构件吊装前,吊装区域应设置安全警戒线,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并在吊装物吊离地面200mm~300mm时,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再正式起吊。
(2)每天吊至楼层或屋面上的构件未安装完时,应采取牢靠的临时固定措施。
(3)构件需要焊接时,宜在制作厂或施工现场地面进行,焊工应经过考试取得合格证,并经过相应项目的焊接工艺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进行结构安装时,应在相应工作面上设置安全平网、安全绳,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并在安全带的安全锁扣挂在安全绳上。
(5)当吊装构件表面有水、冰、霜或雪时,应及时清除,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滑保护措施。
4.9.3 装配式建筑预制砼构件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安装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析并予以公示,并制定相对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安装作业开始前,项目部应对从事预制构件吊装作业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交底,识别预制构件进场、卸车、存放、吊装、就位各环节的作业风险,并制定防控措施。
(3)安装作业开始前,应对安装作业区进行围护并做出明显的标识,拉警戒线,根据危险源级别安排旁站,严禁与安装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
(4)施工作业使用的专用吊具、吊索、定型工具式支撑、支架等,应进行安全验算,使用中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状态。
(5)吊装作业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预制构件起吊后,应先将预制构件提升300mm左右后,停稳构件,检查钢丝绳、吊具和预制构件状态,确认吊具安全且构件平稳后,方可缓慢提升构件;
②吊机吊装区域内,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吊运预制构件时,构件下方严禁站人,应待预制构件降落至距地面1m以内方准作业人员靠近,就位固定后方可脱钩;
③高空应通过揽风绳改变预制构件方向,严禁高空直接用手扶预制构件;
④遇到雨、雪、雾天气,或者风力大于5级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4.9.4 智慧工地建设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导则(试行)》要求
(1)智慧工地建设应覆盖施工现场“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以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信息模型等技术为支撑,实现集感知、分析、预警、服务、应急“五位一体”的管理智能化,探索施工现状展示、智能分析决策、应急联动指挥的新型管理模式。
(2)智慧工地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建立覆盖相关方的智慧工地管理标准和制度,实施目标管理。
②编制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并进行专项交底和培训。
③加强现场设备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安全,不被人为破坏。
④建立施工现场智慧工地项目管理系统,实现建设过程管控智能化、档案信息电子化等。
⑤建立智慧工地企业管理平台,与各智慧工地项目管理系统实现互联协同、辅助决策、远程管理、智能管控。
(3)项目管理系统、企业管理平台应充分满足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管理需求,同时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系统及平台可由建设单位牵头搭建
(4)智慧工地建设项目应针对工程特点、所处环境、项目目标等实际情况进行需求分析,选用适宜软件、设备、工具、技术等,过程资料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5)智慧工地建设中产生的数据应随工程施工进度同步生成,不得被修改、截留和泄露;视频数据应至少存储30天(如有其它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数据存储时间应覆盖工程项目建设全周期。
(6)施工现场及企业总部应选择温度湿度适宜、电磁干扰小的场所,分别建立智慧工地监控指挥室,配备网络视频录像机、显示设备等相关设施。
(7)智慧工地建设应贯穿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直至竣工验收。
5 质量管理资料
5.1.1 质量管理资料应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 13-56和《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 13-135的规定执行。
5.1.2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1.3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可由企业试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验报告应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并予以编号,具有可追溯性。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5.2.1 水泥
(1)建设工程用的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备注栏中施工单位应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
(3)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5.2.2 钢筋、成型钢筋
(1)结构设计施工图的各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书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书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
(2)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反向弯曲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
(5)在钢筋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
(6)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及化学成分检验,当其各项指标符合国产相应级别钢筋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后,方可根据其应用范围用于工程;当进口钢筋的国别及强度级别不明时,可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钢筋级别,但不应用在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7)冷拉钢筋、冷拔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厂合格证书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外,还应有冷拉、冷拔、冷轧后的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5.2.3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
(1)进场钢筋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焊剂等产品应有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2)进场机械连接套筒应有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及套筒原材料质量证明书。
(3)按规定进场复检。
5.2.4 砖、砌块
(1)进场砖、砌块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2)按规定进场复验。
5.2.5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1)预拌混凝土应有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和混凝土运输单;进场检查坍落度、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在浇筑地点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及专项施工方案留置混凝土强度、抗渗等试件,按要求进行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交货检验时应举牌拍照,并标明工程名称、浇筑部位、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名称及双方参与人员姓名、拍照日期,照片应含所有参与人员、交货单,照片由供需双方作为工程资料留存备查。
(2)预拌砂浆应有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223 的规定进行复验。
5.2.6 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紧固材料
(1)进场钢结构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2)按相关标准进行抽样复验。
5.2.7 预制构件、夹芯外墙板
(1)现场生产的预制构件,应有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报告和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及质量验收记录;
(2)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和夹芯外墙板,应有产品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5.2.8 灌浆套筒、灌浆料、座浆料
(1)进场灌浆套筒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
(2)进场灌浆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现场安装按标准留置灌浆料强度试件,养护到期后检测。
(3)构件生产前应进行钢筋套筒灌浆接头的抗拉强度试验。
(4)座浆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现场按标准留置座浆料强度试件,养护到期后检测。
5.2.9 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锚具、夹具、连接器
(1)进场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2)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
5.2.10 防水材料及配套辅助材料
(1)进场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
(2)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其中防水卷材进场复验报告应包含无处理时卷材接缝剥离强度和搭接缝不透水性检测结果。
5.2.11 建筑门窗
(1)进场门窗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其规格、型号、性能等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2)按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对外窗的“四性”进行抽样复验,合格后才能现场安装。
5.2.12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
(1)对保温系统的主材和辅材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
(2)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
5.2.13 装饰装修工程材料
(1)进场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 进口产品尚应提供商检证明;
(2)按标准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抽样复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5.2.14 幕墙工程的组成材料
(1)幕墙工程所有材料、构件、组件、紧固件及其他附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2)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
5.2.15 建筑电气工程材料
(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进场验收合格。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时,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 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 CCC 认证标志.并应抽查生产许可证或 CCC 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
(3)进口设备、材料、器具应有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商检证明及安装、使用、维修、试验要求和说明等技术文件。
(4)当建筑电气工程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需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或有异议的,应抽样送有资质试验室检测。
5.2.16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材料
(1)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提供饮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2)按标准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抽样复验。
5.2.17 智能建筑工程材料
(1)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说明书,进口产品应有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中文文本;
(2)对品牌、产地、型号、规格、外观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检验记录。
5.2.18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采用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
(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和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对相关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形成验收、核查记录。
(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
5.2.19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保温材料、风机盘管
(1)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设备、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2)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进行复检。
5.2.20 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
(1)防烟、排烟系统工程采用的设备、管材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2)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5.3.1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
(1)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对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进行检验。
(2)单桩与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结果不小于设计值。
5.3.2 工程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
(1)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
(2)检验数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3.3 混凝土和砂浆抗压强度、抗渗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
(1)对同一配合比结构工程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 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②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③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④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⑤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2)地面砂浆试件取样留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 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 m2按1000 m2计算,取样1组。
5.3.4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报告
(1)机械连接接头工艺检验应针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钢筋进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或接头技术提供单位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
(2)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于焊接生产。
5.3.5 钢筋焊接连接、机械连接试验报告
(1)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箍筋闪光对焊接头、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的拉伸试验,应从每一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进行试验。
(2)机械连接同钢筋生产厂、同强度等级、同规格、同类型、同型式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不足此数时也按一批考虑。
5.3.6 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缝内部缺陷检测报告。
(1)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除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规定的免予评定条件外,施工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焊缝内部缺陷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②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做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③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贯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5.3.7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3.8 地基、房心或肥槽回填土检验报告
(1)土方回填施工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进行上层施工。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
(2)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包括密度及含水率试验、灌水、灌砂法密度试验、击实试验、砂的相对密度及压实度试验报告,且压实度试验报告应附分层取样平面示意图。
5.3.9 沉降观测报告
(1)高耸构筑物、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工业厂房及在软弱地基上建造的建筑物,采用锚杆静压桩进行地基处理或基础托换的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以及设计有要求的建筑物,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规定进行沉降观测.
(2)沉降观测记录应按单位工程提供。
5.3.10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报告
后锚固填充墙拉结筋钢筋施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相同施工工艺检验,基材强度、钢筋、锚固胶进行不少于3根的非破损拉拔工艺检验,经检验符合《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规定后方可进行后锚固拉结钢筋施工。
5.3.11 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5.3.12 外墙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
(1)外墙保温工程当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并应同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检验。
(2)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并应提供有防火隔离带的外墙外保温墙体耐候性检验报告。
(3)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夏热冬冷地区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4)墙体节能工程当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
5.3.13 外墙外保温粘贴强度、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1)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粘结面积应进行剥离检验。
(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5.3.14 建筑外窗/玻璃性能检测报告
(1)建筑外窗应进行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抗风压性能检测。
(2)安装后现场气密性能检验的抽样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外窗面积3000 m2(含3000 m2 )以下时,抽检1组(3樘外窗);(含3000 m2)以上时,加抽1组共2组。
5.3.15 幕墙性能检测报告
(1)封闭式幕墙应进行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及层间变形性能检验。
(2)同一工程有多种类型幕墙的,应按不同类型分别提供“四性检测报告”。
5.3.16 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后锚固件应进行抗拔承载力现场非破损检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还应进行破坏性检验:
①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后锚固构件。
②悬挑结构和构件。
③对后锚固设计参数有疑问。
④对该工程锚固质量有怀疑。
5.3.17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项目应包括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OVC)。
(3)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TOV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5.3.18 风管强度及严密性检测报告
(1)风管批量制作前,对风管的制作工艺应进行强度验证试验,风管强度试验压力应符合以下规定:微压和低压风管为1.5倍的工作压力,中压风管应为1.2倍的工作压力,且不低于750Pa,高压风管应为1.2倍工作压力,在试验压力下持续5min及以上,风管接缝处应无开裂,整体结构无永久性的变形和损伤的为强度试验合格。
(2)风管的严密性测试应分为观感质量检验与漏风量检测观感质量检验可应用于微压风管,也可作为其他压力风管工艺质量的检验,结构严密与无明显穿透的缝隙和孔洞应为合格。
5.3.19 管道系统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报告
(1)强度试验记录应包括单项试验和系统试压两方面内容。
(2)设备及附件等按《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规定进行单体试压的单项试验。
(3)给水管道、采暖管道、热水供应管道等系统试压应在管道安装完毕后进行,系统试压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隐蔽前(埋地、管道井、吊顶、墙体内等)和明露管道试压两个阶段进行。
(4)严密性试验应包括给水系统,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设备、附件以及设计有要求的项目,并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进行系统试验和逐件试验。
5.3.20 风管系统漏风量、总风量、风口风量测试报告。
(1)风管系统漏风量。风管的严密性测试应分为观感质量检验与漏风量检测观感质量检验可应用于微压风管,也可作为其他压力风管工艺质量的检验,结构严密与无明显穿透的缝隙和孔洞应为合格。
(2)风管系统总风量。风管内风量的测量宜采用热风速仪直接测量风管断面平均风速,然后求取风量的方法。
(3)风管系统风口风量测试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规定执行。
5.3.21 空调水流量、水温、室内环境温度、湿度、噪声检测报告。
(1)空调水流量、水温检测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规定执行。
(2)室内环境温度、湿度、噪声检测参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规定执行。
5.4.1 水泥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粘结时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先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等相关规定。
(2)水泥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复验项目:强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安定性、初凝时间。
(3)实行见证取样和抽检制度。
5.4.2 钢筋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重量偏差和带“E”钢筋反向弯曲试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实行见证取样和抽检制度。
5.4.3 混凝土及砂浆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1)预拌混凝土、砂浆出厂合格证应按规定内容填写完整,结论明确。
(2)预拌混凝土、砂浆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厂的原材料必须有相应的产品说明书、每批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进厂原材料必须按进场批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预拌混凝土、砂浆出厂应进行检验,出厂检验试样取样应在搅拌地点进行,由供方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不应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
5.4.4 砖、砌块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1)砌体工程所用砌墙砖和砌块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其出厂检验数据及结论均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2)实行见证取样和抽检制度。
5.4.5 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涂装材料等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1)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涂装材料等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其出厂检验数据及结论均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2)实行见证取样和抽检制度。
5.4.6 防水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1)建筑工程用的防水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所选用的防水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要求的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实行见证取样和抽检制度。
5.4.7 桩基试桩、终孔(压)确认、成桩记录
(1)桩基试桩
①工程桩正式施工前,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试桩, 并应明确打桩标准及施工参数。
②试桩过程记录应描述试桩位的选择、该试桩位与地质报告中描述的地质情况是否吻合等打桩情况,其原始的参数记录均应按各类桩基施工记录表进行记录。
③试桩后应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规定填写试桩记录,并加盖单位公章。试桩记录应明确工程桩施工的参数标准,参数标准应包括持力层的确定、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桩长、贯入度、锤击数、压桩力、终压力、终孔条件的判定等。
④设计要求试桩提供承载力情况时,应由具有静载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静载试验。
(2)终孔(压)确认
对于灌注桩,不同持力层第一根(沉管灌注桩除外)施工时,对其终孔是否进入设计持力层,须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其余桩可由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终孔确认应在孔边举牌拍照,照片由施工、监理单位留存备查。灌注桩的持力层土(岩)层样品,应由施工单位至少留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预制桩,不同持力层第一根施工时,其终压(锤)条件须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并举牌拍照,其余桩可由施工、监理等单位确认,每10根至少在其中1根桩边举牌拍照,照片由施工、监理单位留存备查。
(3)桩基施工记录包括各种混凝土预制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锚杆静压桩、混凝土灌注桩等,工程桩施工前应作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各种桩的记录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出详尽记录,填写齐全,数据应准确真实,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桩基竣工资料应附桩位竣工平面图。
5.4.8 混凝土施工记录
(1)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预拌混凝土应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规定填写。
(2)拌制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必须合格,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
5.4.9 冬期混凝土施工测温记录
(1)根据当地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时,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高于5℃时,可解除冬期施工措施。当混凝土未达到受冻临界强度而气温骤降至0℃以下时,应按冬期施工的要求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工程越冬期间,应采取维护保温措施。
(2)混凝土冬期施工期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混凝土拌合水温度、外加剂溶液温度、骨料温度、混凝土出机温度、浇筑温度、入模温度,以及养护期间混凝土内部和大气温度进行测量。
5.4.10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测温记录
(1)大体积混凝土工程施工前,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应按《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50496规定的计算方法对施工阶段混凝土浇筑体的温度、温度应力、收缩应力及表面保温覆盖层厚度进行试算,并确定施工阶段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的升温峰值、里表温差及降温速率的控制指标,制定相应的温控技术措施,温控指标应按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没有明确的,宜符合下列规定:
①混凝土浇筑体在入模温度基础上的温升值不宜大于50℃。
②混凝土浇筑体的里表温差(不含混凝土收缩的当量温度)不宜大于25℃。
③混凝土浇筑体的降温速率不宜大于2℃/天。
④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与大气温差不宜大于20℃。
(2)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内温度监测点的布置,应以真实地反映出混凝土浇筑体内最高温升、里表温差、降温速率及环境温度为原则进行;
(3)在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和养护过程中均应进行混凝土浇筑体温度及环境温度等监测。
5.4.11 预应力钢筋的张拉、安装和灌浆记录
(1)预应力张拉记录包括预应力施工部位、预应力筋规格、平面示意图、张拉顺序、张拉力、压力表读数、张拉伸长值、异常现象等。
(2)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并做好灌浆记录。
5.4.12 预制构件吊装施工记录
(1)构件安装位置应具体,与图纸对应。
(2)搁置与搭接尺寸、接头(点)处理、临时固定措施等内容应按现场实际情况填写,并与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相符。
5.4.13 钢结构吊装施工记录。
钢结构、网架结构的吊装,应有逐层、逐段的构件型号、安装位置、安装标高、搭接长度、固定方法、连接处理以及构件外观与吊装节点处理的质量情况等的检查记录,并附有分层段的吊装平面图。
5.4.14 钢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钢网架挠度检验记录。
(1) 钢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
①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 | 允许偏差 |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 H/1000,且不应大于25.0 |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
②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项目 | 允许偏差 |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 (H/2500+10.0),且不应大于50.0 |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
(2)钢网架挠度。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扰度值,且所测的扰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5.4.15 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试验情况应符合《通风与空调施工规范》、《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
5.4.16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应符合《通风与空调施工规范》、《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
5.4.17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1)给水设备试运转记录应包括单机试运转和设计有要求的联合整件试运转记录,试验数据、控制参数以及有关要求应记录详细、准确,并有确切结论。
(2)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相关规定。
5.4.18 系统非设计满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1)制冷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调试,调试后各项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符合现行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冷设备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8h,当设备调试由设备制造厂家负责时,应附厂家有关调试合格的调试报告。
(2)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地源(水源)热泵换热系统的换热器的水温与流量、蓄能空调系统调试结果、净化空调系统调试情况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5.5.1 地基验槽记录
(1)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规定,并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等规定填写验槽记录。
(2)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3)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
5.5.2 桩位偏差和桩顶标高验收记录
(1)应按X 轴和Y 轴两个方向记录桩位偏差,按正负记录桩顶标高偏差;
(2)在桩位平面图上注明桩位偏差值和桩顶标高偏差值,作为附件。
5.5.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隐蔽工程应进行验收,应按规定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包括: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隐蔽记录、预制桩的接头隐蔽记录、预应力管桩机械(螺纹)接头隐蔽记录、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隐蔽记录、钢筋混凝土工程隐蔽记录、预应力分项工程隐蔽记录、砌体工程隐蔽记录、钢结构工程隐蔽记录、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隐蔽记录、地面工程隐蔽记录、门窗工程隐蔽记录、幕墙工程隐蔽记录、墙面工程隐蔽记录、轻质隔墙工程隐蔽记录、吊顶工程隐蔽记录、细部工程隐蔽记录、地下防水工程隐蔽记录、屋面防水工程隐蔽记录、隔热保温工程隐蔽记录等。
5.5.4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1)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及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验收记录格式应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相应表格的要求进行填写。
5.5.5 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中的质量评价结果填写“好”、“一般”或“差”,可由各方协商确定,也可按以下原则确定:项目检查点中有1处或多于1处“差”可评价为“差”,有60%及以上的检查点“好”可评价为“好”,其余情况可评价为“一般”。
(2)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抽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要求填写检查结论。
5.5.6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1)工程竣工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编写工程竣工报告。
②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
b 工程建设情况及分部、主要分项工程施工管理情况;
c 施工技术资料情况;
d 主要建筑设备调试情况;
e 有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情况;
f 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g 工程质量验收及质量自评定情况。
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基本要求和内容
①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综合验收结论。
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规定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
③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规定进行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逐一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应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后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
(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基本要求和内容
①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编写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②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
b 工程分部情况;
c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情况;
d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情况;
e 工程观感质量情况。
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 安全管理资料
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6.1.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1)项目部应编制危大工程清单。
(2)根据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论证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3)针对项目工程特点,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并记录,完成安全巡视检查表。
6.1.2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手续。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3)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4)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1.3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
(1)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2)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作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6.1.4 专家论证相关资料。
专家论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程序的规范性;
(2)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3)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4)技术、管理措施是否充分、合理,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5)验收、检查要求与方案的适应性;
(6)潜在事故的确定及特征分析,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可行性。
6.1.5 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1)危大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交底记录及交底过程影像资料。
(2)方案交底由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1.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前条件核查记录。
6.1.7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记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6.1.8 危大工程现场监督记录。
6.1.9 危大工程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6.1.10 危大工程验收记录。
(1)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6.2.1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和回填等施工技术参数,基坑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基坑工程施工方法,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
6.2.2 监测方案及审核手续。
基坑开挖前项目应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并编制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检测方法和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内容。
6.2.3 第三方监测数据及相关的对比分析报告。
(1)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结束后出具监测报告,项目部应及时收集归档。
(2)项目部应对第三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判断,若出现超过允许值的变形、异常,应立即进行技术研讨与紧急处理,并制定技术措施。
6.2.4 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项目部安排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日对基坑施工进行隐患排查,留有文字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当发现基坑异常立即进行原因分析与紧急处理,并留底整改记录。
6.3.1 边坡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边坡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支挡结构、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岩土开挖等施工技术参数,边坡工程施工工艺流程,边坡工程施工方法,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
6.3.2 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进场复检报告,半成品材料、预制构件等产品的合格证。
6.3.3 锚杆原材料和配套产品的质量检验应在相应工序施工前进行,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原材料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材质单及检验报告。
(2)原材料及产品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和代用材料检验报告。
(3)锚杆浆体强度等级配合比检验报告。
(4)预应力锚杆杆体、锚具及承载体的连接锚固性能质量检验,现场见证检验资料。
(5)锚杆防腐保护质量检验资料。
6.3.4 边坡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边坡工程监测方案。
(2)应根据边坡支挡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挡结构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边坡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
(3)边坡工程在施工和使用阶段应进行监测与定期维护。
(4)边坡工程监测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测数据达到监测预警值时,应立即预警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3.5 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4.1 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批后实施。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和编制依据;
(2)脚手架类型选择;
(3)所用材料、构配件类型及规格;
(4)结构与构造设计施工图;
(5)结构设计计算书;
(6)搭设、拆除施工计划;
(7)搭设、拆除技术要求;
(8)质量控制措施;
(9)安全控制措施;
(10)应急预案
6.4.2 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
(1)脚手架进场前应审查钢管、扣件、安全网的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出厂检测报告及进场检测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审查。
(2)对构配件应按比例进行抽样检查,留底抽样检查记录表。
6.4.3 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5.1 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权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及使用说明书。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权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在检测时检测委托单位应提供相应证件及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6.5.2 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附件资料:设备平面布置图、基础桩基设计图、基础承台设计图、基础承台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基础土壤承载力资料及计算书)。
6.5.3 起重机械安拆资料。安拆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表;建筑起重安全技术交底书;安装、拆案监控记录表;附着验收表。
6.5.4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资料。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起重机械备案证明;起重机械租赁合同;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用登记机械规定的其他资料。
6.5.5 日常检查(包括吊索具)与整改记录、日常维护和保养记录、定期维护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转场维护保养记录、进场核查验收记录、大修和技术改造记录、基础、附着、群塔作业的安全技术论证资料、防台风应急预案。
6.6.1 在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6.6.2 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
(1)材料进场前,应审查钢管、扣件等材料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出厂检测报告及进场检测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审查。
(2)对构配件应按比例进行抽样检查,留底抽样检查记录表。
6.6.3 拆除申请及批准手续。
6.6.4 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7.1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核、验收手续。
(1)项目部应编制专项施工用电方案,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存档经审核审批的临电施组、方案。
(2)现场临时用电布置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留有验收表格记录及影像资料。
6.7.2 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7.3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管理协议。
(1)临时用电协议应经总、分包单位签章,且应盖单位公章。
(2)应由总、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双方留底。
6.7.4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6.7.5 配电设备、设施合格证书。
(1)收集配电设施、设备合格证、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
(2)核实证书是否与设备名称一致、是否齐全,并定期核查是否过期。
6.7.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每季度由电工进行测试,并留底测试记录。
(2)查验测试记录数据,若存在不合格的情况应安排更换。
6.7.7 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1)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
(2)临时用电工程结合项目日常安全巡查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3)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并留底检查整改记录。
6.8.1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
6.9.1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项目部采购安全防护设施时应收集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证明等。
6.9.2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
(1)项目部应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进行评估,辨别危险源,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项目经理批准后,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负责人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进行施工作业前应进行作业申请,经项目部审批后方可进行。
6.9.3 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